【獨媒報導】29歲射擊競技場男職員被指5年前在居所無牌藏有槍械,包括手槍、長槍、多個彈匣和彈殻,他解釋是用於攝影的「道具槍」和「玩具槍」,雖然兩槍經鑑證確認不具開火功能,但警方專家指經改裝後可以使用。男職員遭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今午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劉綺雲不同意控方所指,被告有氣槍知識就等同可以將涉案槍枝改裝成真槍,而且無證據顯示被告住所藏有可以用作改裝的工具。

法官又指,她曾細心觀察生產商為滿足市場需求而製作的「超真實(hyper-realistic)」道具槍和部件,同意不論質感和外表都非常相似。加上無證據顯示一般職員可以分辨出真槍和道具槍,商店亦不會警告或詢問顧客購買的原因,法官不排除真槍零件意外地落到顧客手中。法官指,被告或真誠認為所有涉案槍械都不具備發射功能,而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施朗(30歲)現時因為另一宗暴動案服刑,他得悉今宗槍械案罪名不成立後,向公眾席的親友振臂慶祝。

涉案兩槍不具備開火功能 惟改裝後可發射

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是涉案物品是否落入《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規管範圍。辯方指所有涉案的手槍、長槍和彈匣,均不屬於「火器」,因為它們根本不能夠發射。不過控方依賴專家證人、方軍械法証課高級督察黃金鋒的報告,指雖然涉案手槍和長槍本來不具備開火功能,但是如果用適當工具拆開槍枝和更換零件,經測試後可以成功發射子彈。

黃金鋒
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証課高級督察 黃金鋒

暫委法官劉綺雲今午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決時,總括辯方的案情,被告從世界各地購買不同道具槍,並在改裝後用於拍攝,他亦有自己的商店和品牌,按顧客要求改裝道具槍,在行業內頗有名譽,在他的單位另有大量道具槍,警方並無就該些槍枝作出檢控,法官形容被告肯定是一名「槍癡」。

法官認同被告口供一致 2020年已詳盡交代所知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被告對槍械有認識,亦熟知不同槍械的部件,證明他有能力可以將涉案槍枝改裝成真槍使用。不過法官今表示不同意,被告於2020年首次與警方錄影會面時已澄清,他懂得維修和改良道具槍,並不等於他懂得處理真槍,被告於庭上作供的說法亦一致。法官又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家中有任何工具可以用於改裝,亦無證據顯示維修道具槍的知識可以應用於改裝真槍,她對控方的邏輯抱持疑問。

法官表示,被告同樣地多次向警方重申道具槍用於拍攝,已表明其用途,被告對道具槍的關注點從來只有外表、重量和質感,他毫不關心道具槍可否發射。不過控方仍然指被告知道手中道具槍和彈匣的「真實性質(real nature)」,法官不同意控方的說法,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在商店買到玩具槍或道具槍,特別是生產商亦為了滿足客戶需求,製作「超真實(hyper-realistic)」的道具槍,外表幾可亂真。兼且,沒有無證據顯示一般商店職員可以分辨出真彈匣和玩具彈匣的分別,商店亦不會對顧客警示或詢問購買原因,不排除可以用於真槍發射的彈匣意外地落到顧客手中,而顧客亦不為意彈匣可以用於真槍,特別是道具槍已經存在於市面很長時間。

控方指僅用電話溝通旨在逃避追查 官:長者或無智能手機

控方其中一個指控被告「有能力」改裝道具槍成為真槍的論點,是被告多次向一名叫「Leo」的朋友買槍和零件。控方指兩人幾年來,每次均只用電話溝通,是為了避免在通訊軟件留下紀錄,逃避追查。但法官表示,證供反映「Leo」是一名年約60歲的人士,可能對方根本無使用智能電話,無法使用 WhatsApp,在沒有相反證據下,難以質疑被告的版本不誠實。控方另針對被告對於儲放彈匣位置、道具槍有否上彈匣等證供有質疑,批評是前後不一、不誠實作供,但法官不同意,被告大部分供詞前後一致,例如:多次強調自己不知道道具槍改裝後可使用發射功能、自己只將道具槍用於拍攝。法官認為個別出入,是被告遭拘捕後的情緒表現,特別是被告沒有案底。

純做展示可獲豁免 官指相信辯方可供大量證據

控方唯一「取勝」的論點是法律爭議,法官認同破舊和失效的槍械,若改裝後可以發射,亦屬《火器及彈藥條例》規管的對象,因為立法原意是要保障公眾安全。不把「將來用途(future purpose)」納入考慮,是不得其所的做法,並有將《火器及彈藥條例》演繹得過份狹窄之嫌。

不過法官指,即使屬《火器及彈藥條例》規管對象,案例訂明一類情況可獲豁免,就是純綷用作「展示品」。法官直言若果控方要求,相信被告可以提供大量展示道具槍的相片,結論是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元素,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其後申請兩項訟費,包括控方在開審前才合併案件,另加上今次脫罪的訟費。控方反對後者,暫委法官劉綺雲質疑難明為何控方會反對,她在裁決時已表示被告表現合作,就他所知的情況如實告訴警方,她建議若控方堅持反對訟費,可以書面申請和處理。

案件編號:DCCC 647/2023、DCCC 367/2024 (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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