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自2023年7月被警方國安處懸紅通輯,郭的父親和兄長被指替她更改保險單內容及企圖提取相關保險單結餘,早前遭警方國安處拘捕,郭的兄長暫准保釋外出;郭父則被起訴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郭父不認罪,案件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獲豁免起訴的保險代理人鄭蔚儀供稱,今年1月郭父表示想取消以前替郭鳳儀購買的保險,惟當時保單的持有人為郭鳳儀,若郭父要取消保單及取回款項,需要進行轉名手續。因此郭父赴外國與女兒見面及簽署轉名表格,其後回港提交相關文件。

辯方則指,郭鳳儀年滿18歲之後,從沒簽署確認同意繼承保單的義務和責任,也沒有向保險公司提交過她的簽名樣式,更沒繳交過保費,因此保單的義務未曾有效地轉移至郭鳳儀。辯方又指,保險公司從未發出「批註」確認保單持有人更改為郭鳳儀。

被告郭賢生(68歲,報稱為商人)否認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他由大律師關文渭和司徒子朗等代表。據控罪書所述,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處理。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郭父被捕後稱保單由自己供款 因郭鳳儀不在香港「我咪cut咗佢」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郭鳳儀在1997年1月21日出生。1999年1月13日,被告透過美國友邦保險公司(AIA),申請及購買三份保險保單,受保人分別為郭鳳儀和兩名兄長,保單條款均相同,包含了人壽和醫療的保障。在21年的供款期間(1999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部份保費會被儲存及滾存生息;截至涉案時期,涉及郭鳳儀的保單價值為約8.8萬港元。

2015年郭鳳儀年滿18歲,AIA 向被告發出通告函,指保單權益轉移。郭父至今未有領取保單金額。

警長13556於2023年8月8日曾到達郭賢生的獨資經營公司的辦公室,通知他郭鳳儀涉嫌干犯《國安法》,在同年7月起已被懸紅通輯,郭父表示明白。

2025年4月30日,警員11561在將軍澳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稱:「我個女畀保安局通緝,份保單係我供嘅,佢依家唔喺香港,我咪 cut 咗佢囉。」

保險經紀稱郭鳳儀年滿18歲後便會成為保單持有人 郭父權利亦自動終止

AIA 保險代理人鄭蔚儀出庭作供,在作供之前,控方向鄭出示一份豁免起訴通知書,若鄭在庭上提供詳盡及真確的證供,即使她在作供期間透披露她涉嫌干犯欺詐及使用偽造文書罪的行為,也可以免於被律政司起訴。鄭確認。

鄭供稱,她在1995年加入友邦保險,擔任保險經紀。被告於1999年替他三名子女各自購買了一份保單,而郭父是保單的持有人,郭母則是第二信託人,當時郭鳳儀只有1歲。

鄭解釋,準受保人郭鳳儀在年滿18歲之前,郭父身為保單的信託人,有權行使權利及享有信託人的權益、利益和特權;當準受保人郭鳳儀年滿18歲後,她便會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保單權益便會自動轉移至她,而郭父享有之權利,也會自動終止。

保險經紀指郭父問可否取得保單款項 跟女兒商量後要求更改保單持有人

鄭供稱,今年約1月4日,被告致電她,表示想取消以前替郭鳳儀購買的保險。鄭詢問原因,郭父指:「依家郭鳳儀唔喺香港,嗰份保單都用唔到喇,我都唔想再供喇。」

翌日,鄭告知郭父,現時保單持有人是郭鳳儀,如果郭父想取消保單的話,便需要郭鳳儀簽名,並籲郭父跟郭鳳儀商量。

數天之後郭父回覆鄭,他跟郭鳳儀商量後,郭鳳儀同意取消保單;郭父並問怎樣可以取回保單款項。鄭指,如果保單有結餘的話,保險公司會向郭鳳儀簽發支票,將款項交給郭鳳儀。然而郭父指郭鳳儀不在香港,即使獲發支票也沒有銀行戶口,未能存入款項,「可唔可以叫公司改出張支票畀我?」鄭表示不可以,除非保單持有人是郭父,並籲郭父再跟女兒商量。

鄭續稱,郭父其後通知她,他跟女兒商量之後,女兒同意將保單持有人改為郭父,並叫鄭準備表格給他,「因為我遲啲都會去見郭鳳儀嘅,咁我到時帶埋表格去畀佢簽名啦。」鄭遂按郭父的要求準備3份所需表格,包括更新個人資料表格、更改保單持有人表格及現金退保申請書。

保險經紀稱郭父回港後提交表格 指稱簽名由郭鳳儀所簽

鄭續稱同年2月,郭父表示他回到香港,二人其後相約交收3份已填寫的表格和文件。鄭引述郭父指表格上的簽名是由郭鳳儀所簽,因此相信該些簽名是出自郭鳳儀手筆。

鄭表示,她繼續檢視郭父交來的表格,發現原來她誤把2024年舊版的表格交給郭父,然而當時已踏入2025年,需要使用新版本的表格,因此郭父所交的表格「過咗期、用唔到喇」。郭父得悉後稱:「得我一個返咗嚟,我個女冇返嚟,唔喺度,搵唔到佢簽,點算呢?」

鄭表示,她有見保單即將到期,可是郭父已表明不會再供款;如果郭父在保單到期時不交保費的話,保險公司會用保單的紅利來自動續保。鄭又指,她真誠相信郭鳳儀是知悉轉名一事,於是她提議照樣給予郭父新表格,「郭生自己簽咗名先,再寫『郭鳳儀』呢三隻字。」

鄭指,收到郭父填妥的新表格之後,便轉交回公司的文件箱。她並形容郭父「好急」,想盡快處理好這件事,並轉述他說:「快啲做好啲嘢,唔好再拖喇。如果遲咗,公司就會用啲紅利,自動幫張單續保。」其後亦有經她追問保險公司處理文件的進度。

辯方指「批註」表明向郭父支付款項 與條款指郭鳳儀滿18歲自動終止郭父權利有抵觸

代表被告的辯方大律師關文渭盤問時,指鄭作為「保險代理人」,乃代表她所屬的友邦保險公司,而不是代表客戶;然而「保險經紀」是另一種職業,乃代表保單持有人或客戶,然而鄭並沒有持保險經紀牌照。鄭同意。

辯方續指,保單有一項「批註」,指保險公司會分別在第18及21個週年時,向「您」即郭賢生支付相等於保單價值3%及30%的款項;若保單任何條款與該「批註」有抵觸的話,則以「批註」為準。鄭同意。

辯方又指,保單的受保人乃郭鳳儀,在郭鳳儀年滿18歲時,根據條款她將成為保單的新持有人,郭父的權利便會自動終止;然而,此條款與上述的「批註」有抵觸,因根據「批註」,款項利益理應是支付給郭父。鄭同意。辯方續指,但在此情況之下,會以「批註」為準。鄭亦同意。

辯方稱郭鳳儀從未同意接受保單義務、沒繳交過保費

辯方又指,如果郭鳳儀在年滿18歲當日便成為保單持有人的話,保險公司理應會發出一個「批註」,表明保單持有人從當天起是郭鳳儀,否則保單持有人不算改變過,將維持原來的保單持有人。鄭則表示,她看過公司的內部紀錄,不論是「持有人」和「受保人」一欄都寫是郭鳳儀。

辯方則指公司內部紀錄是一回事,然而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在2015年(即郭鳳儀年滿18歲的時候)發信通知,郭鳳儀自動成為保單的持有人,新的持有人可行使保單權益及履行其義務;換言之,郭鳳儀需履行義務即是繳付保費,但是保單是郭父所購買,「有冇問過郭鳳儀?」,又問鄭有否見過郭鳳儀同意履行義務?鄭回答沒有。

辯方又指,控方也沒有爭議,在2015年以後的保費,依然是由郭父繳付,換言之郭鳳儀未有同意過履行義務。鄭同意。

辯方續指,若要有效地將保單的義務和責任轉移給郭鳳儀,一定要郭鳳儀本人同意,郭鳳儀不會「無端端,冇喺佢同意之下」履行義務,可是郭鳳儀從沒有向保險公司提交過她的簽名樣式,保險公司紀錄裡也沒有郭鳳儀的簽名樣式。鄭同意。

辯方指郭鳳儀在美國讀書生活多年

辯方問鄭有否聯絡郭鳳儀,追問她為何未簽署確認回條;又問鄭是否知道郭鳳儀早已在18歲時赴美國讀書生活。鄭則稱她只跟郭父聯絡,從他口中得知郭鳳儀到了外國,但不知道是否18歲的時候,也不肯定是否去美國。

辯方續指,即使提出申請更改保單持有人,也需要保險公司發出「批註」以作證明;即使保險公司內部紀錄指郭鳳儀是保單持有人,可是保險公司從沒發出「批註」指保單持有人有所變更。鄭同意。

辯方又指,鄭在稅務及司法管轄區一欄寫了「香港」,可是在2025年2月的時候,鄭理應知道郭鳳儀在美國讀書生活了很多年,質疑鄭「一錯再錯」。鄭則解釋,因她見到郭鳳儀的身份證屬香港的身份證,所以才會寫「香港」。

辯方亦質疑,鄭只是假定表格上的簽名出自郭鳳儀手筆。辯方並提到,鄭於今年4月17日下午約3時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其後在警署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直至翌日凌晨4至5時,換言之錄影會面歷時將近14小時,可是口供只得17頁,當中從沒提及郭父指稱郭鳳儀簽了名。

鄭作供未完,案件周四(9日)續審。

控罪指,郭於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該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編號B310306355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本案於今年5月2日首次提堂,郭未有申請保釋,並且要求索取保單條款,以研究被告處理的保單是屬於郭鳳儀還是父親本人的資產,才決定是否申保釋。至5月8日,郭在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席前申請保釋,惟遭蘇官拒絕,須還柙候訊。直至5月20日,郭向高院申請保釋成功。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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