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父否認企圖處理女兒資金 辯方:子女成年後不會「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

【獨媒報導】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自2023年7月被警方國安處懸紅通輯,郭的父親和兄長被指替她更改保險單內容及企圖提取相關保險單結餘,早前遭警方國安處拘捕,郭的兄長暫准保釋外出;郭父則被起訴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郭父不認罪,案件今(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本案爭議在於涉案保單屬於誰人的資產。辯方指根據文件紀錄,郭父曾在2005年替已成年的長子申請意外賠償,而且保險公司將賠償款項支付給郭父,顯示長子年滿18歲後,並不會「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需要作出申請才能轉名。辯方又指合約條款上並沒有出現「自動」一字。
控方舉證完畢後,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周四續審,辯方擬傳召一名證人出庭作供。
被告郭賢生(68歲,報稱為商人)否認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他由大律師關文渭和司徒子朗等代表。據控罪書所述,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處理。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辯方指郭長子年滿18歲後 郭父仍代為申請和收取意外賠償
友邦保險代理人鄭蔚儀昨起出庭作供,她稱被告於1999年替三名子女各自購買了一份保單,而郭父是保單的持有人,受保人郭鳳儀當時只有1歲。當受保人郭鳳儀在年滿18歲之前,郭父身為保單的信託人,有權行使權利及享有信託人的權益、利益和特權;當郭鳳儀年滿18歲後,她便會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保單權益便會自動轉移至她,而郭父享有之權利,也會自動終止。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今繼續盤問鄭蔚儀,指出鄭在處理郭兩名兄長保單的手法,與處理郭鳳儀保單時有所不同。關向鄭展示一系列文件並指,2005年被告的長子郭海東雖已年滿18歲,他同年在浴室跌倒而扭傷,又因為練波而扭傷,然而兩次意外均由郭父代為申請賠償,而且保險公司將賠償款項支付給郭父。
辯方指郭長子年滿18歲後不會「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 仍需作出申請轉換
辯方續指,直至2008年2月,約21歲的郭長子向保險公司提交「更改持有人申請表」,然而該次申請是不成功,因為沒有郭父的簽名,可見在保險公司的角度,當時郭父仍然是保單的持有人;至2008年12月,郭長子再次遞交申請表,今次有郭父的簽名,數天後即2009年1月,保險公司發信通知郭的申請已辦妥,並在信中附上一份「批註」,確認郭長子是新的保單持有人。
辯方指,以上顯示郭長子要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是需要正式申請,與鄭昨日聲稱郭長子年滿18歲後便「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是不脗合的。鄭同意。
辯方續展示文件並指,至2010年,郭長子自行申請更改簽名樣式,其後那一年他再次意外受傷,而該次他亦自行申請意外賠償,顯示保單持有人轉為郭長子之後,由他自行作出各種申請,與鄭昨日所說年滿18歲後「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是不脗合。鄭起初稱以她理解,公司的做法是「自動」;辯方則反駁指上述文件顯示需要作出申請才能轉換持有人;鄭最終同意。
辯方指保單合約上沒有「自動」字眼
辯方指,合約條款上並沒有出現「自動」一字,「自動」一字乃出自友邦保險公司發出的通知函,問鄭是否同意該信函「加鹽加醋」?控方反對問題,指此乃屬於證人意見。鄭官亦籲辯方改變提問方式。
辯方遂改為問鄭是否受到該信函的影響?鄭同意,又稱:「我都係跟住封信嚟讀。」她並同意一切以合約為依歸。
保險代理人曾傳訊息予郭次子 提議郭父簽名兼寫女兒姓名方式處理表格
辯方指,2025年2月19日下午,鄭蔚儀向被告的次子郭海誠傳送語音訊息,當中鄭說:「你爸爸簽到咋嘛,搵唔到郭鳳儀加簽」,又提到郭海誠的保單由嬰兒到18歲之間,均是郭父簽名之後再旁邊寫上郭海誠的名字,提議郭父使用同樣的方式處理郭鳳儀的表格,「交上公司就搞掂㗎喇。」
辯方指,郭的次子在2008年1月年滿18歲,但以鄭所知,次子未有表示接受保單權益,只是郭父在回條上自行簽名再於旁邊寫上郭海誠的姓名,以確認保單權益轉移至郭海誠,因此鄭提議郭父使用相同的方法處理郭鳳儀的保單?鄭同意。
辯方追問,確認回條之所以需要郭父(保單持有人)的簽名,是因為沒有郭父的同意的話,是不能將保單轉名至新的持有人?鄭則指此乃2008年的公司做法,「我確認唔到⋯⋯我答唔到你呀。」
辯方又展示另一份「批註」,指從2008年9月30日起,次子郭海誠的保單持有人更改為郭父,因次子於2007年到外地讀書,不在香港,所以郭父保留成為保單持有人的權利。
辯方:保單持有人的轉換並非「自動」
辯方指,縱觀郭兩名兒子的保單持有人更改文件,可見一般而言,必需由原本的保單持有人作出申請,加上保險公司批准,以及發出「批註」,才能有效地更改或轉換保單持有人?鄭回答:「係,公司出咗批註就有效嘅。」
辯方指,警方向鄭調查的時候,「冇好似我同你咁睇晒咁多文件」、分析保單內容;因為 AIA 信件出現「自動」一字,所以影響到鄭對保單的印象,使她認為當郭賢生三名子女年滿18歲時,保單的持有人便會「自動」轉為子女名下。鄭同意,因公司信件是這樣寫。
辯方指,在庭上檢視眾多文件之後,鄭會否同意 AIA 保單的持有人轉換並非「自動」?惟控方反對問題,指證人無法回答此問題,有關議題應在陳詞階段處理。
友邦服務部主管堅稱子女成年後 公司系統自動轉為保單持有人 毋需經申請
友邦保險服務部主管甄敏清出庭作供。她稱於2000年加入友邦保險,現時職責為管理熱線和客戶服務中心,每日處理不同客人的提問。

友邦保險服務部主管 甄敏清(右)
就涉案的保險計劃「親子培研升學儲蓄計劃」,甄供稱受保人為未成年子女,原本購買保單的人可以是父母或家長,他們身為保單的持有人;當受保人(即子女)年滿18歲時,公司電腦系統便會自動將受保人轉為保單的持有人,因此保單的現金價值便會屬於受保人,亦即是新的保單持有人。甄又指,保單持有人的轉換並不需要經任何人的申請。
至於受保人年滿18歲時,保險公司發出信函通知及要求提交簽妥的回條,甄解釋由於受保人未成年時,保險公司一直沒有受保人的簽署樣式紀錄,因此當他們成年後,會邀請他們提交簽署樣式,加上舊的保單持有人簽署回條,公司便能夠核實受保人的身份。
辯方指郭父代成年子作出申請 卻獲保險公司受理 服務部主管:可能內部或紀錄錯誤
在辯方盤問下,甄確認受保人(子女)年滿18歲之後,舊的保單持有人(父母)是無權申請賠償;除非受保人昏迷、死亡或失蹤,否則應由受保人自行作出申請,因為隨著受保人年滿18歲,舊的保單持有人的權益會自動終止。
辯方則出示長子郭海東的文件紀錄,指2005年期間,已年滿18歲的長子兩度意外受傷,郭父替長子代為申請兩次的意外賠償。辯方問甄,以她所知,理應是長子自己申請賠償,但當時申請人為郭父,能否對此作出解釋?甄則稱這方面要問賠償部,又稱不排除有上述情況,但最終賠償款項仍會支付給新的保單持有人。辯方質疑,郭父代郭海東申請賠償的事例,與保險公司聲稱原本保單持有人(父母)的權利會在受保人(子女)成年後即時終止,是不脗合的。甄則堅稱,她只知道賠償款項最終會給予新的持有人。
辯方展示另一份文件,顯示在2008年時,郭父代已成年的長子郭海東向保險公司申請半年繳交一次保費,問甄能否作出解釋。甄則指可能是內部錯誤或紀錄錯誤,需要回去調查才能回答到。辯方指,是否因為事實上郭父才是保單的持有人?甄則堅稱,兒子年滿18歲便會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辯方追問,為何保險公司會接受郭父所作的申請?甄則重申,可能是內部或紀錄上的錯誤,要回去調查才能回答到有關問題。
辯方最後問及,事件是否由友邦報警處理?甄表示:「我唔知㗎,我都係睇新聞先知道。」辯方問友邦平日處理客戶交易時會否做報警的一方?甄指視乎情況,例如發現在交易中雙方之間有欺詐成份,在這些情況下便會報警。
官裁控罪表證成立 辯方擬傳召一名證人
控方表示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被告控罪表證成立。其後辯方指不會傳召被告人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以證明證物鏈。鄭官遂押後至下周四續審。
控罪指,郭於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該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編號B310306355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本案於今年5月2日首次提堂,郭未有申請保釋,並且要求索取保單條款,以研究被告處理的保單是屬於郭鳳儀還是父親本人的資產,才決定是否申保釋。至5月8日,郭在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席前申請保釋,惟遭蘇官拒絕,須還柙候訊。直至5月20日,郭向高院申請保釋成功。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