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原審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推翻裁決 任職社工被告供稱到場目的尋找教友勸回家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有人網上號召全港「三罷」,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二人於2021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律政司相隔近兩年提出上訴,高院其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二人的無罪裁決,並發還案件予原審裁判官劉淑嫻繼續處理。二人重啟辯方案情,案件今(14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續審。案發時任職社工的被告親自供稱,當日到現場是為了尋找教友,勸退對方回家,然而到達商場時找不到教友,期間目睹一顆著火的物體被擲入商場,他起初以為是來自示威者的煙霧餅,於是用水淋熄它,但後來才發覺是催淚彈。他離開現場時被防暴警察揮棍擊中兩次,最終被制服及拘捕。控方盤問時則指出,被告用水淋熄著火物體是因為他知道那是催淚彈,希望保護其他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憑被告當時的裝束,他並非為了勸教友回家,而是打算參與非法集結。
兩男原審獲裁無罪 盧建民案宣判後 律政司針對本案無罪裁決上訴
原審時,3名被告於2021年6月獲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終院於2021年11月就盧建民案頒下判決。律政司其後於2023年4月針對本案的無罪判決上訴。第三被告陳約信則在裁決後離開香港,律政司撤銷針對他的上訴;餘下第一被告葉澤深和第二被告陳皆橋繼續面對上訴程序。
2024年11月,高院原訟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無罪裁決,並下令發還案件予裁判官劉淑嫻處理。其後葉澤深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證明書,不過高院在今年2月已頒下判詞拒絕該申請。
其後葉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拒絕批出。換言之,高院的判決維持,案件須由原審裁判官繼續處理。兩名被告維持不認罪,並打算召開辯方案情。
被告供稱到場目的是尋找教友 冀勸說對方回家
第二被告陳皆橋供稱,案發時他是一名註冊社工,在青衣一間教會任職事工幹事,工作包括為旁邊的燕京書院學生及教友提供輔導服務。在2019年期間,他曾經勸阻年輕人不要破壞商店等,亦勸導過燕京書院學生、綽號「Lunch 哥」的李國永,但未能成功。

第二被告 陳皆橋
陳供稱,案發當日得知一名叫「阿 May」的教友去了荃灣「荃新天地」附近,於是打算前往該處,「當時諗住出去搵阿 May,我想勸返佢返屋企。」被告稱,由於知道當時不同地區發生衝突,擔心受到警方的催淚彈或示威者的煙霧餅波及,所以先回家拿防毒面罩、眼罩、手袖和手套,把它們放在背囊裡。
被問到為何不在電話中勸阿 May,被告稱因為在過往一些通話中,對方「有啲嘢特登唔同我講」、「有少少隱瞞」,又指對方「之前喺好多通話入面,佢都唔係好聽我講」,因此決定親身到場找阿 May。
陳稱乘小巴到達現場時,他目睹一些示威者正在叫喊口號,天橋上有警察,雙方正在對峙。陳表示感到鼻不舒服,所以戴上黑色口罩。由於阿 May在最後一通電話中表示她在「荃新天地」商場中庭,他便前往該處。
陳稱他在晚上約8時50分到達中庭,當時氣氛平靜,仍有市民經過商場,沒有見到任何示威者叫喊口號或展示標語。他並表示不敢走到商場外面尋找阿 May,「因為我都喊夠膽行出去,因為我要確保我去搵教友時,我自己係安全。」
被告稱目睹商場有著火物體 以為是煙霧餅故上前淋熄
數分鐘之後,他仍站在商場中庭尋找阿 May 期間,聽到外邊有一些巨響,接著有不同的人從沙咀道進入「荃新天地」的商場中庭。他表示當時未有打算逃跑,因他根本沒有參與過集會,而且他身處的位置很安全,加上未見有任何警察進入商場。
再過了約一分鐘之後,他聽到身後面有一下響聲,轉頭望時發現「有一粒嘢著緊火」,「唔知係揼入嚟,定係射咗入嚟。」他表示:「當時我係驚得嚟有少少嬲」,因他以為該著火物體是示威者投擲的煙霧餅,認為不應該無故波及一個正常、有無辜市民出入的地方,「出面佢哋聚集咪自己聚集囉,點解要搞埋啲市民?」
陳稱,他立即從背囊拿出清水,並且淋熄著火物體,可是未幾「啲煙攻咗上嚟」,使他的鼻感到不舒服、呼吸不到、「眼睛有啲乸」。他稱,其時開始發覺該物體不是煙霧餅,而是催淚彈,因此向後離開現場,冀前往商場尋找其他人替他清洗身體不適。
陳續稱,未幾他聽到「噗」一聲,發覺自己後腦受傷,於是加快腳步,希望盡快前往商場找人求助;之後他再發覺自己被人打多一下後腦的位置。陳稱,當他轉身望向後面時,看到有一名防暴警察拿著警棍,正準備向他第三度揮棍,陳最終被警方制服。
被告稱攜帶黃傘因每天攜傘出街及喜歡黃色
至於他身上被搜獲的一把黃色雨傘,陳解釋他每天出門都會攜帶雨傘,他自己都喜歡黃色,並非想用以表達任何政治立場;再者,當他接觸年輕人的時候,若見到他使用黃色雨傘,「佢哋會覺得,我應該可以同佢哋傾到偈。」
從警署保釋出來之後,阿 May 她當晚的確有到達「荃新天地」中庭,但是因為直到約定時間仍未見到他,所以自行離開了。
控方質疑被告穿黑衣褲、帶裝備 乃預期有非法集結發生
控方盤問時指,陳剛才聲稱自己的呼吸系統不佳,而且是一名注重身體健康的人,然而他攜帶的防毒面罩是從另一名教友 Derek 沒收而來,「佢戴過又用過」,質疑陳使用同一個防毒面罩,不擔心有細菌?陳表示不知道 Derek 有否使用過該防毒面罩,又稱接收它時看起來「好新淨,好似冇用過」。
控方又指,陳當日身穿黑色衫、黑色褲和黑色波鞋,問他會否擔心被誤以為是示威者?陳表示不同意,因他平日工作和去教會的時候也是這樣穿。陳又強調,嚴格來說,他的上衣是一件牛仔恤衫,有鈕扣、有領,而且當天身上有攜帶社工證。控方質疑,陳前往現場的時候,已意會到將發生非法集結,所以陳帶裝備來保護自己。陳否認。
控方稱警察揮棍只擊中被告一下
控方指出,當陳向催淚彈淋水的時候,警察曾跟陳說:「警察,唔好郁」,然而陳聽到之後立即奔跑,企圖逃離現場。陳否認。
控方續指,當警察想追捕陳,陳用雙手撥開警察,企圖讓警察不能捉到他;警察揮棍想打陳的右手上臂,但是陳避開了,因此陳當時並非如他所稱被催淚彈導致「乜都睇唔到」。陳亦否認。
控方續指,警察再次揮動警棍,這一次才首度擊中陳的頭部,因此警察只打了陳一下,並非如陳所稱被打兩下。陳一概否認。
控方最後指出,陳淋熄著火物體是因為他知道那是催淚彈,希望保護其他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憑陳當時的裝束,他並非為了勸說 May 回家,而是打算在情況許可之下連同 May 參與非法集結;而陳戴口罩是為了遮掩容貌,使警方不易辨認到他。陳亦一概否認。
第一被告葉澤深則選擇不作供,但傳召其父親擔任辯方證人,就葉身上搜獲的索帶提供解釋。葉父供稱當時有見家中電線和寬頻線十分混亂,因此吩咐兒子回家前購買索帶。

第一被告 葉澤深(右一)
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於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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