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46歲商人不服串謀傷人定罪 稱無人報稱受傷 官即日駁回上訴

【獨媒報導】2019年元朗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43歲爛地停車場東主鄧嘉民被指向站內市民施襲,包括投擲地盤燈和木棍,對峙期間亦手持藤條。他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去年經審訊被裁定兩罪成,判囚4年1個月。鄧不服「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定罪,並提出上訴,堅稱鄧未預期會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本案亦無人報稱受傷。上訴庭今(15日)召開聆訊處理上訴許可的申請。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聽畢陳詞後,表示上訴理據不成立,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會於本周五(17日)頒下書面判決理由。
上訴人鄧嘉民(46歲,報稱商人)於去年在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席前受審,被裁定一項暴動及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囚4年1個月。他今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 David Boyton 向法庭確認,上訴人只針對「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定罪上訴,而不會就暴動的定罪上訴。
上訴人稱未預期會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
原審法官去年裁定,被告預料到用木棍藤條襲擊他人,無可避免會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例如藤條會導致皮膚裂傷甚至流血。上訴人一方今堅稱上訴人未預期會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亦沒有證供指上訴人有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因此未能滿足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元素,原審法官不應裁定罪成。

警方搬運證物,當中包括藤條、木棍,以及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發泡膠板。
薛偉成則認為,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中清晰地區分「傷人意圖」及「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意圖」,而未有混淆兩項控罪元素。薛偉成又指,原審法官指上訴人認同白衣人及想參與其中,意圖導致黑衣人受傷,並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必定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官:兩群人發生衝突時上訴人加入白衣人一方 難道不是證據?
上訴人一方又指,原審法官只著眼於「串謀」,而未有考慮案中事實,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報稱受傷。
薛偉成則指,原審法官在裁決中已清楚地指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鄧作出傷害他人的行為,但他手持藤條,乃鼓勵其他白衣人作出行動及傷人,因此罪成。
薛偉成又指,當時有一群白衣人手持藤條和木棍,黑衣人亦手持武器,兩群人發生衝突的時候,上訴人加入白衣人的群組中,跟隨他們的行動,難道這不是證據嗎?薛偉成亦指,上訴人有串謀去傷人是難以抗拒的事實。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則指,若整體地閱讀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她明顯知道有需要分別證明「傷人意圖」以及「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意圖」,認為原審裁決正確。
經休庭考慮之後,法官薛偉成表示上訴理據不成立,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會於本周五(17日)頒下書面判決理由。
案件編號:CACC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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