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男認虛報五月天演唱會放炸彈 兼妨礙司法公正 4罪判囚6個月

【獨媒報導】35歲男子三度致電警方聲稱於五月天演唱會所在的啟德場館放置了炸彈,含宣揚台灣和香港獨立言論,遭警方國安處拘捕。其後男子在荔枝角收押所羈留期間,指示探訪者聯絡有影響力人士,企圖干預律政司以終止刑事檢控或改控較輕微控罪。男子今(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炸彈嚇詐行為」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求情指,事件源於被告的女友數年來不斷被台灣籍前男友騷擾,他得知女友懷孕後,為了阻止前男友來香港作出騷擾,於是用了極端的手法,冒充該前男友虛報有炸彈,使香港當局相信對方支持破壞國家統一,從而使警方作出調查。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被告有計劃地犯案,事後將涉案電話拋落海,警方亦動用了資源搜尋炸彈,被告行為對公眾影響十分大,不接受辯方提議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又指被告企圖影響律政司的決定,以逃避和減輕罪責,屬痴心妄想、不可能實現,最終就4項控罪合共判囚6個月。
被告認罪 案情指他致電報案稱五月天演唱會放了炸彈
被告張可佳(35歲,自僱人士)承認3項「炸彈嚇詐行為罪」,以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他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等代表。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表示,被告承認上述四項控罪後,同意撤回餘下一項「炸彈嚇詐行為」罪。該控罪涉及被告在5月10日向警方謊稱中央駐港機構附近放置了炸彈。
案情指,2025年5月13日,被告一日內三度致電警方的報案熱線,三次均稱:「五月天演唱會我放了炸彈,台灣獨立,香港獨立。」
接聽電話的警員將事件通報上司,警方派出20名警員,連同啟德場館的36名保安員,一同進行搜索,結果沒有發現任何炸彈,演唱會如期在晚上7時舉行。
事後警方進行位址調查及閉路電視分析,確認電話是從紅磡區撥出,並且鎖定被告的身份和住址。警方於6月2日到達該住址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稱一名姓蘇的男子這幾年不斷欺負他女友,因此用蘇的護照登記電話號碼,並冒充蘇打999,從而作弄蘇。
在警署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稱在2021年認識現任女友,惟她的姓蘇前男友不斷騷擾她。女友懷孕之後,被告為了阻止蘇前來香港作出騷擾,於是計劃假冒蘇,使香港當局相信蘇支持破壞國家統一,從而使警方調查蘇,因此作出上述犯案行為。被告否認有「台灣獨立」或「香港獨立」的想法。
案情指被告指示探訪者聯絡某些人士 冀影響本港檢控機關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被告於6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後,不獲准保釋,須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2025年6月7日至6月25日期間,被告在六次探訪中,均指示探訪者聯絡「李卓」和「師傅」,冀透過他們接觸香港執法和檢控機關,施壓及非法干預,以終止對他的刑事檢控,或者訴以較輕微的「浪費警力」控罪。被告又在對話中使用「魔法」和「神秘力量」來暗指非法施壓。
2025年7月10日,警方前往荔枝角收押所再次拘捕被告。在5次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稱認為「李卓」和「師傅」與內地機關有聯繫,希望透過他能夠影響本港的檢控機關。被告的女友向警方稱,她沒有跟從被告的指示,因做法是不正確及徒勞的。另外兩名曾探訪被告的人士,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獲前全國人大代表和前立法會議員撰寫求情信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求情指,被告已還柙了約4個半月,他認罪減省了法庭時間和警方資源。辯方指被告的教育背景良好及擁有很高智商,在內地最頂尖的中學讀書,高考的成績非常好,或「分分鐘做咗狀元」。被告之後來港修讀大學學士課程,並於2016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他的子女亦在香港讀書。辯方亦指,被告的工作是協助不同的公司來港上市,是次定罪有機會對他未來續牌構成困難。
辯方指,一名持有數個博士銜頭的前全國人大代表撰寫求情信,冀法庭給予被告機會,讓被告重新出發,亦會協助他重投社會。另一名非官守太平紳士、前立法會議員亦在求情信中指,被告善良、正義、樂於助人、有正面的價值觀,是一名有前途的年青人。辯方又指被告曾助養有需要兒童、捐款及在教會熱心奉獻,是一名有愛心的人。
辯方指被告女友遭不斷騷擾 冀以極端手法阻止對方進入香港
辯方解釋,事件源於被告的女友與台灣籍姓蘇前男友分手之後,蘇仍不斷作出騷擾,及以裸露影像作出威脅,可是被告及其女友未有報警,只向蘇給予400萬元,要求他不要再騷擾,因為「愚蠢地認為當時報警冇用」。
辯方指,直至2024年3月期間,蘇仍有作出騷擾;同年12月被告的女友懷孕,加上她曾經有小產經歷,使被告感到崩潰、處於「極之惶恐的心理狀況」。
辯方又指,被告早前獲懲教特別批准,讓心理專家到獄中會見被告及撰寫報告。該報告指,被告在16歲的時候,與母親一同遇上交通意外,他親眼看著母親在他身旁受傷及離世,遭受很大心理創傷,有很大無力感,多年來怪責自己未能保護母親,影響到他的社交和學業,惟他未有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辯方指,由於被告有創傷後遺症,覺得自己無法保護母親和女友,於是用了一些極端的手法,冀阻止蘇進入香港。被告現已聘請私人保鏢保護女友。
辯方又指,被告用了「低級的方法」,三度報警稱有炸彈,然而有關對話全被錄音下來,冀法庭考慮他是在極端、精神狀態很差之下,因判斷錯誤而犯下本案。辯方並引述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低,持續的精神治療能有效地使他康復。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指被告「希望早啲出嚟」,因此「用咗唔啱或唔係香港一般會用到的思維」,希望能控以較輕控罪。辯方又形容被告僅在獄中「亂咁講嘢」,對司法公正未有造成持續影響,有關對話亦已全被懲教錄音。
辯方:被告犯案手法粗疏 影響輕微 演唱會最終如期舉行
案情方面,本案並未有派出拆彈專家,被告只是錯誤地透過999報警熱線謊稱有炸彈,並未有對傳媒講話,因此大眾並不知情,造成的實際影響是輕微,演唱會最終亦如期舉行。
辯方又指,被告在三分鐘之內撥出三次電話,犯案手法可謂粗疏,並不涉及精密的計劃。鄭官聞言後表示有保留,被告事前拍攝蘇的護照,犯案後銷毀證據,警方無法尋回被告使用過的手機,顯示他犯案是有計劃。辯方回應指,被告在浪費警力方面責無旁貸,但強調他的犯案手法粗疏。
妨礙司法公正的案情方面,辯方指涉案言論僅「口水式的講法」,被告沒有精心部署,實際上也沒有向任何人施壓。被告在獄中再次被捕之後,選擇和盤托出。
辯方形容本案屬「小小嘅悲劇」 冀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處理
辯方最後重申,本案是「小小嘅悲劇」,今日開庭前被告會見律師團隊時,要求律師代他向法庭和社會道歉,事件源於他未能明白和適應香港社會,亦因為舊有觀念而未有向精神科專業人士求助。辯方指,被告需要的是接受治療之後,能夠重投社會,供養父母、家庭和子女,他現已還柙約4個半月,因此「斗膽地」請求法庭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有需要的話可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官:被告有計劃地犯案、對公眾影響十分大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被告乃有計劃地犯案,他事先拍下姓蘇男子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之後利用蘇的身份登記涉案電話號碼,亦下載了變聲程式,之後才致電報案,事後將使用過的電話拋落海,可見他謹慎小心行事,隱藏自己的身份,意圖將矛頭指向姓蘇男子。
鄭官續指,啟德場館即將舉行演唱會,是預期有大量人群聚集的地方,被告必然知道報案後,警方會動用大量資源搜尋炸彈,被告的行為對公眾造成的影響十分大。鄭官表示,考慮上述案情之後,不接受以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處理本案,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
官:被告意圖影響律政司決定屬痴心妄想
就三項「炸彈嚇詐行為」罪,鄭官以監禁9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後可扣減至6個月。鄭官進一步考慮被告有正面人格及重犯機會低,他並非純粹作弄蘇姓男子,而是給予蘇數百萬之後,仍未能解決問題,才會以自己的方式去處理,因此扣減多一個月,刑期為5個月,三罪同期執行。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在不獲擔保之後,依然指示探訪他的人士聯絡他心目中認為有影響力的人士,希望影響律政司的決定,意圖逃避和減輕罪責。然而鄭官強調,檢控決定全由律政司獨立地負責,不受任何外界干預,因此被告的做法全是痴心妄想,不可能實現。鄭官以監禁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個月,當中一個月與「炸彈嚇詐行為」罪同期執行。所有控罪總刑期為6個月。
三項「炸彈嚇詐行為」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5月13日,在香港,將他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察通訊員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在啟德主場館,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著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被告於2025年6月7日至6月2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荔枝角收押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指示其在荔枝角收押所的訪客聯絡據他所知能非法干預香港執法機構和檢控機關的人,以終止刑事檢控或對該張可佳訴以較輕微罪行。
案件編號:WKCC90003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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