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元朗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43歲爛地停車場東主鄧嘉民被指向站內市民投擲地盤燈和木棍,對峙期間亦手持藤條。他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去年經審訊被裁定兩罪成,判囚4年1個月。鄧不服「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定罪,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周三(15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今(17日)頒下書面判決理由。薛偉成指,鄧手持藤條作為武器,與白衣人群行動一致去襲擊黑衣人,證明他有意圖傷人及造成他人嚴重受傷;只需證明鄧參與協議干犯傷人罪,毋須證明有造成實際傷害。薛偉成亦認同原審法官指,用藤條打人會造成對方嚴重受傷,例如皮膚裂傷甚至流血,不認為任何一項上訴理據是合理可爭辯。

上訴人鄧嘉民(46歲,報稱商人)於去年在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席前受審,被裁定一項暴動及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囚4年1個月。鄧只針對「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庭法官:鄧嘉民手持藤條、與白衣人群行動一致 證具傷人意圖

上訴人質疑,原審法官在裁決時考慮了上訴庭就鄧懷琛案的判決,有機會對上訴人構成偏見,因當中某些案情「有可能」與本案不同。然而法官薛偉成指,原審法官提及鄧懷琛案只為了釐清本案的暴動階段,又指控辯雙方均對暴動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沒有爭議,審訊的主要議題是被告人是否白衣人的其中一員。更重要的是,原審法官並沒有在裁決中依賴任何鄧懷琛案的案情。在聆訊期間,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 David Boyton 表示放棄此上訴理據,因此薛偉成亦予以駁回。

上訴人亦堅稱,本案沒有充分證據推論白衣人一方有意圖傷人及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薛偉成則指出,原審法官認為鄧嘉民等白衣人襲擊黑衣人,以藤條作為武器,而用藤條襲擊他人會造成對方身體受嚴重傷害,例如皮膚裂傷甚至流血,明顯地白衣人有意圖傷人及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控罪只需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協議干犯傷人罪,毋須證明有造成實際傷害。

薛偉成指,鄧嘉民手持藤條作為武器,與白衣人群行動一致去襲擊黑衣人,這樣的行為證明他有意圖傷人及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上訴庭法官:原審裁鄧以「共同犯罪」形式犯傷人罪 定罪基礎清晰

上訴人亦質疑,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地處理「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控罪元素。薛偉成則指,雖然原審法官裁定鄧嘉民作為附屬的角色,但她亦同時裁定鄧與其他白衣人之間存在協議傷害黑衣人,因此鄧也是協議的其中一員。薛偉成認同原審裁定,鄧手持藤條、與白衣人群行動一致,乃以「共同犯罪」形式干犯傷人罪,同時作為附屬的角色,鼓勵其他人加入犯罪,因此定罪基礎清晰不含糊。

原審官指鄧「預期」用藤條打人會造成受傷 上訴庭官:沒有與「意圖」混淆

此外,上訴人指原審法官裁定他「預期」用藤條打人,無可避免會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是犯了錯誤,因原審法官需要肯定上訴人「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不過,薛偉成指若然整體地閱讀原審法官的裁決,便會顯示她並沒有混淆「預期」和「意圖」。

上訴人亦投訴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案情重疊,而原審法官未有獨立考慮各項控罪。薛偉成則指兩項控罪顯然是不同的,雖然案情有重疊,但是原審法官獨立地考慮各項控罪,因此認為原審定罪穩妥。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不認為任何一項上訴理據是合理可爭辯,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維持原判。

控罪指鄧嘉民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案件編號:CACC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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