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沙田受襲警員向兩示威者索償 稱患創傷後遺症 未能前線執勤失OT津貼 追逾17萬元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兩名當值便衣警員疑遭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硬物襲擊,導致多處受傷。兩名男子於2020年承認暴動罪,各自判囚4年。其中一名遇襲的偵緝警員郭兆恒入稟區域法院,向二人追討賠償,案件今(20日)於區院開審。庭上透露,郭事後患創傷後遺症,除了追討醫療費用逾1萬元之外,還追討受襲後7個月因無法在社會運動中執勤而失去的超時工作津貼,涉款逾17.4萬元。郭出庭作供稱,事發後他放了42日病假,之後只獲委派處理文書工作;現時身體上暫無大礙,但精神上「好多時會回想起當日發生嘅事」、「會成日發夢」,需每個月到精神科覆診一次,以前當值期間需要佩槍,但現時「連槍都唔洗佩」。
原告人為偵緝警員郭兆恒,由大律師孫子恒代表。被告人為梁柏添及龔志遠,今缺席聆訊。兩名被告於2020年9月承認暴動罪,各人判囚4年。
官不滿原告方開案陳詞「照抄」醫療報告欠解釋
甫開庭,法官羅麗萍向代表原告人的大律師孫子恒指,早前法庭已指示審訊會在雙語法官席前審理,質疑孫有何理由提交中文及英文各一份書面開案陳詞,乃浪費時間翻譯和增加了不必要的訟費。羅官又指,倘若法庭判原告人勝訴的話,訟費理應由被告支付,可是「睇唔到點解要被告人支付呢啲訟費。」
羅官續指,原告的書面開案陳詞有超過40頁,但是當中有10頁是著墨法律責任問題及提出5個案例,然而第二被告人早已在抗辯書中承認責任,「做咩仲要嘥呢啲篇幅呢?」羅官又指,有18頁是將不同醫療報告「抄哂落嚟」、「一路照抄,抄哂啲醫療報告落嚟」,可是抄完之後未有總結和解釋,至於原告人直至今日有什麼身體不適或殘疾,卻未有提及。羅官直言:「我從來都冇睇過咁嘅開案陳詞,完全協助唔到法庭。」
羅官續指,醫療報告指原告人事發後頭皮、右臉和背部有擦傷和瘀傷,接受X光和腦掃描之後,沒有發現骨折或其他特別情況,換言之原告人傷勢可歸納為「皮外傷」,然而開案陳詞卻沒有作出這樣的總結。再者,直至今天,原告人接受治療和康復的情況如何,也沒有提及過,要求律師代表在結案陳詞必需交代。
羅官指,雖然兩名被告人曾向法庭提交一份抗辯書,此後便沒有再提交任何報告或文件,二人亦沒有出席審訊,換言之沒有人就索償提出質疑或抗辯,「但係你都要用心做架。」

代表原告人郭兆恒的大律師孫子恒
原告人:受襲後有皮外傷 患創傷後遺症
代表原告人的大律師孫子恒確認,原告人遭受皮外傷,包括多處裂傷和瘀傷,出院後已康復,沒有大礙,「但最嚴重嘅係精神方面」,因原告人患上創傷後遺症。紀錄顯示,原告人在事發兩日之後,即2019年7月16日到警務處心理服務科,會見心理學專家。
不過羅官指,原告人的精神情況嚴重與否、是否持續,以及是否因為當日事件而引致,開案陳詞並未有提及,因此有需要向法庭解釋。
羅官提到,原告人於2022年8月一度前往北大嶼山醫院急症科求診。孫子恒指,原告人長期受失眠及當天受襲事件的陰影下,有嚴重頭痛、失眠及出現自殺念頭,所以短暫入院。羅官並提到,根據紀錄原告人獲批數日病假。孫子恒解釋,原告人「突然間嗰幾日情緒好低落」。
羅官指,入院是在受襲事件之後3年才發生,究竟創傷後遺症是否一直持續,入院是否突發,還是因為受到3年前受襲事件影響,開案陳詞亦沒有交代。孫子恒指,直到今日為止,原告人的精神狀態已經穩定,現駐守機場警區,處理文書工作,沒有再被派往前線執勤,至於現時的文書工作「一切正常」。
孫子恒引述報告指,原告人未來兩年仍需要到精神科覆診。羅官另指,同一報告亦指出,若經過這兩年的治療之後,「佢就會好番哂,係咪?」孫子恒確認。
原告人追討受襲後 因未能前線執勤而失去的加班津貼 逾17萬元
此外,原告人稱受襲後未能在社會事件中執勤,因而未能獲得警隊超時工作津貼,要求追討7個月的超時工作津貼,以平均每月超時工作120小時、每小時津貼為208元作計算,款項合共逾17萬元。然而,羅官詢問有關款項的計算方法,首先原告人一方稱超時工作津貼為每小時208元、每月超時工作120小時,背後有什麼基礎。孫子恒指乃參考同一隊伍中職級相同的同袍的津貼金額。
羅官則不解為何要參考同袍,原告人查看6月9日至7月14日期間的紀錄,理應可以知道自己的超時工作津貼是每小時多少元。孫子恒則指,原告人不單只追討病假期間,還有受襲之後6個月的超時工作津貼,惟該段期間原告人未能獲得有關津貼,因此參考同職級同袍的津貼金額,以計算本案的賠償金額。羅官質疑:「做咩轉彎抹角,走去比較其他人?」,又問孫子恒可否實在地回答,6月9日至7月14日期間(由運動開始直至受襲之間),原告人的超時工作時數是多少。惟孫子恒表示未能確定。
另外,原告人還追討補品費用、看醫生時使用的交通費和未來醫療費用等。原告人亦已收妥工傷僱員補償款項,並同意在本案的賠償金額中扣除該筆款項。
官追問超時津貼計算方法 原告人稱沒有文件紀錄證明事發前加班時數
原告人郭兆恒出庭作供,他確認同意陳述書內容。醫療費索償方面,郭稱事發後到那打素醫院治療,但公務員到公立醫院求診可豁免醫療費用;其後他到仁安醫院求診的醫療費用,則已收妥僱主支付的工傷賠償,換言之不會就上述兩筆醫療費用追討。
郭其後到德仁綜合治療中心求醫(9,100元),又於2022年8月在北大嶼山醫院留院一日(68元),亦曾到骨科私家醫生求醫(1,000元),以上三筆醫療費用合共10,168元。
至於追討因為受襲而失去的超時工作津貼,羅官詢問追討金額174,720元是怎樣計算出來,又問郭指稱每小時超時津貼為208元,是怎樣得出。郭則指有一個公式計算,便得出208元。
羅官並追問郭能否提供文件紀錄,以證實6月9日至7月14日之間的超時工作時數。當郭表示印象中每個月加班有120小時,羅官追問有沒有文件證據,「呢單案你哋準備咗咁耐,有冇文件證據去提供索償基礎?」郭最後表示沒有。
原告人稱事發後只能做文書工作 「連槍都唔洗佩」
郭又表示,他事發後放了42日病假,之後重返工作,但只被委派處理文書工作,「因為之後全部都係社會運動」,上級擔心他適應不到,所以指派他做較輕鬆、危險性較低的工作。直至2020年1月,郭離開新界南重案組,轉至葵青區重案組工作,其後再被調職往機場警區擔任文書工作。
郭稱,現時平均每個月需到精神科覆診一次,並且需要服藥。他提到2022年8月曾有一次精神狀態不佳,因此到北大嶼山醫院留院一晚,並在9月至10月初放病假,但自此之後便沒有再放過病假。
永久身體傷害方面,郭表示身體上暫時無大礙,但是精神上「好多時會回想起當日發生嘅事」,又表示「心靈上我俾人咁樣毆打,會成日發夢,有好多唔開心嘅時候。」工作方面,郭稱他有時需要服藥,以前當值期間需要佩槍,但現時「連槍都唔洗佩」,又提到「(2022年8月)出院嗰吓,我上級即刻收我嘅槍,連車牌都收咗。」
羅官引述郭的證人陳述書提到,郭當天被當眾羞辱,覺得難受,他的兒子亦在學校遭受欺凌,需要轉校。郭確認兒子於2019年10月期間轉校,當時是中二開學後不久,現時兒子情況穩定。郭並確認兒子轉校與他本人沙田受襲一事有關。
案件明日續審,屆時原告人一方將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PI154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