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財庫局局長許正宇昨日(10月20日)就政府購買冒牌水事件見傳媒,除展開紀律調查及提出六項先行措施外亦將審計署報告公開

究竟為何經過重重審核,都無法阻止政府買冒牌水?報告交代事件始末,揭發物流署多次疏忽,包括涉案製造商鑫鼎鑫早於4月投標文件中,蓋上錯誤製造商印章,將「樂百氏」誤印成「百氏」,物流署竟收到修訂文件就了事。審計署指屬明顯的詐騙跡象,物流署理應聯絡製造商。

另一問題是,投標者只需提交3項微生物含量準則,遺漏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訂明適用於樽裝飲用水的12種金屬雜質,物流署竟在諮詢食安中心後才得知。《獨媒》整理其中七個報告提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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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局局長許正宇昨日見記者

問題一:驗漏12種金屬雜質 問食安中心始知

在冒牌水事件被揭發前,政府公布批出內地水合約後,外界已一直關注其食安問題,有傳媒揭發製造商「樂百氏」曾涉水質不合格,有公務員更索性自備飲用水。原來早在擬備標書過程中,有12種金屬雜質被忽略。審計署指,樽裝飲用水的供應須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和食環署《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但原來投標者只需提交後者所訂的3項微生物含量準則,《條例》訂明適用於樽裝飲用水的12種金屬雜質含量未包括在內。

及至7月底,物流署委聘獨立認可化驗所,確保所提供的貨品符合技術規格,有關檢測依然只涵蓋3項微生物含量準則。8月13日,物流署諮詢食安中心關於其對樽裝飲用水進行恒常監察的一般做法後,才得知遺漏12種金屬雜質。

問題二:無深究印章錯名「明顯詐騙跡象」

8月11日物流署收到製造商樂百氏來信,澄清沒有參與立約。但原來騙局早有端倪,物流署發現鑫鼎鑫於4月25日投標時首次提交的文件上,公司印章將「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誤印「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物流署僅向鑫鼎鑫釐清,收到經修訂的文件後便沒有再提問。

審計署直指公司印章上的名稱不正確,是「明顯的詐騙跡象」,但物流署卻沒有直接聯絡製造商核實文件真偽,又沒有向執法機構舉報。反映物流署在核實投標者資料方面不足,部門人員也欠缺防範詐騙意識。

問題三:無檢視得三名員工公司財力

審計署指,根據物流署獲提供的資料,鑫鼎鑫只有3名全職員工,在向政府供應樽裝飲用水方面沒有過往紀錄。自合約開始以來,連番出現違反合約規定的情況,顯示鑫鼎鑫在規模和能力上或不足以履行合約。審計署指當時或需要求鑫鼎鑫證明其財力,例如有足夠資源支持處理訂單、運輸、存倉和清關等核心工作。

根據《採購規例》,在處理「價值超逾1,500萬元的服務合約」、「同時需要提供價值超逾1,500萬元的服務的物料供應合約」招標工作時,部門須進行財政審核,以確保投標者有足夠財力履行合約要求。惟物流署表示,由於今次合約屬只供應物料的性質,無須提供「服務」,所以沒有對鑫鼎鑫進行財政審核。審計署指做法雖或合規,但鑑於運送工作是勞力密集的工序,服務部分在價格中或佔相當比重。物流署理應向鑫鼎鑫了解清楚提供送水服務的估計成本,考慮是否適用於規例。

問題四:鑫鼎鑫董事股東曾被捕 無指引查核

鑫鼎鑫的董事和一名股東早在2022年因一宗懷疑詐騙案被捕,根據鑫鼎鑫提交的聲明書,投標者聲明在截標日期前五年至批出合約期間並無定罪紀錄。就有否需要查核投標者的定罪紀錄,物流署表示沒有指引,及投標者無須同意進行刑事定罪紀錄查核。

問題五:鑫鼎鑫表現欠佳、20部門投訴 物流署無退貨

審計署表示鑫鼎鑫多次無遵合約規定,包括多番討論後,仍在未得物流署同意下大量生產不合規的水桶標籤、遲交一百萬按金13日。在不足一個月內,更有超過20個決策局或部門提出多宗對鑫鼎鑫的投訴,包括送水延誤,未能協助開立帳戶以便訂水等。

根據合約條款,無限期內交貨或未通過驗貨,物流署可發出退貨通知書,單在半年內發出5份已可終止合約。但物流署雖曾多次向鑫鼎鑫發出提示或釐清事項,但從沒發出任何退貨通知書。

問題六:提交假報告要求換品牌 物流署核實前即日批

8月初,鑫鼎鑫聲稱樂百氏的運作因大雨而受「嚴重影響」,要求把合約下的製造商換作「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及把品牌名稱由「鑫樂」換作「Happy/喜士」。物流署要求鑫鼎鑫提供證明文件,如新製造商意向書和水質檢測報告,但署方在8月11日收到報告後即日批准,不待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核實。最終在一日後,中心就通知檢測報告無效,即懷疑為虛假文件。後來政府於8月16日暫停鑫鼎鑫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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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市場研究不包括內地

擬備表述時,物流署發出問卷予物流署供應商名冊上共138個供應商,就供應樽裝飲用水事宜收集市場資料,當中132供應商個來自香港,其餘來自香港以外的地方。但供應商名冊上竟沒有來自中國內地的供應商,包括樂百氏和鑫鼎鑫後來要求更換的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此外根據手冊,署方應給予供應商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回應問卷,然而,由於是次情況趕急,物流署只給予供應商兩星期回應,最後獲得8個回應,當中只有3個表示有意投標。

不採用評分制度 物流署:性質簡單直接 
 
今次招標改為不採用評分制度亦是外界關注之一,審計署披露,決定於2月經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根據既定機制批准,理由包括就所採購貨品可提出的創新建議空間不大、所採購的樽裝飲用水性質簡單直接,及競投者之間就樽裝飲用水的技術方面不太可能有重大差異。

6月中央投標委員會向財庫局常秘(庫務)建議批出合約時表示,「物流署的做法實為以身作則,因為就樽裝飲用水這類常規貨品招標,並無必要採用評分制度」,又指如「不論情況而一概採用評分制度,則採購或未必符合經濟效益,也未能審慎使用公帑」,但由於兩名競投者都沒有向政府供應樽裝飲用水的過往紀錄,所以物流署也會在合約開始時安排質素保證測試。財庫局常秘(庫務)同時是中央投標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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