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的士司機陳輝旺於2012年因牽涉乘客糾紛而被捕,期間疑被警員林偉榮箍頸帶上警車,事後頸椎移位,留醫期間患上支氣管炎最終死亡。在2018年的死因研訊中,陪審團裁定死者「非法被殺」,經警員林偉榮司法覆核推翻裁決;死因庭今年進行第二次研訊,陪審團同樣以大比數裁定「非法被殺」。警員林偉榮不服裁決,上月入稟高院申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他亦申請中期濟助(interim relief),要求高院頒下禁制令,阻止律政司在未有判決之前進行檢控程序,高院今(19日)開庭處理。

林偉榮透露已透過警隊向公務員事務局作出申請,要求政府提供法律援助;預料審批程序需時約一至兩個月,故此申請押後整個案件。然而,法官高浩文認為應在今天處理中期濟助的申請,他表示法院透過司法覆核權來干預檢控決定是十分罕見,再者目前未有實際的檢控程序存在;假使林成功推翻死因庭裁決,也不會對刑事審訊程序有任何影響。由於尚未知道法庭日後會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因此駁回林偉榮的中期濟助申請。至於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法官認為可酌情給予更多時間,遂押後至明年1月28日才開庭處理。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警員林偉榮,他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及陳詞,司法機構安排一名翻譯人員在旁協助,將其發言翻譯成英語。

律政司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今由高級檢控官林宜養代表。

林偉榮稱正在透過警隊申請法律援助 冀押後處理中期濟助申請

法官高浩文表示,有見林偉榮申請中期濟助,因此法庭定了今天進行聆訊,林另外要求進行聆訊以處理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然而法官認為較適宜一併處理上述兩項申請,而不是分開處理,因為法庭考慮是否批出中期濟助的時候,會同時考慮有否合理理據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官遂要求林就著兩項理據的申請作出陳詞。

林偉榮則表示:「我依家透過緊我現職嘅警察部門申請緊律師嘅援助,希望法官大人喺我有律師代表嘅情況下,作出文件嘅補充。」法官聞言指,林有意挑戰的死因庭裁決早已在7月底宣布,並問林在哪時開始申請法律援助。林回應:「因為喺判決之後,我自己嘅部門都有一個考慮,同埋我自己都有一個好謹慎嘅考慮」,又稱是次他再度申請司法覆核,「我本人都有好大嘅利害關係。」他提及警察部門在死因庭裁決後,一直聯絡律政司索取法庭謄本等文件,但是直至申請司法覆核的限期前,警察部門仍未回覆他收到有關文件,因此林先自行申請司法覆核,然後透過警察部門申請法律援助。

林並透露,警察部門已經向公務員事務局作出申請,要求政府提供法律援助;據他所知,公務員事務局正在審批當中。林預料整個審批程序需時約一至兩個月,故此申請押後整個案件,冀法庭給予機會和時間讓他準備好。

林偉榮庭上確認目前未有檢控程序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林宜養則表示,對於押後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沒有任何強烈立場,但是要求今天立即處理中期濟助的申請,並提醒法庭考慮是否有合理理據批出中期濟助,並提到林偉榮在上一次的司法覆核程序中,作過性質相同的申請,惟已被法庭拒絕。

法官提到,林申請禁止律政司進行檢控程序,問以林所知,現時有沒有任何檢控程序存在?林表示沒有。

經休庭五分鐘考慮後,法官批准押後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但是中期濟助的申請則需在今天處理,並問林有沒有任何陳詞。林表示:「冇,冇嘢想講。」

官批准押後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不只牽涉林偉榮本人 公共層面具重要性

法官高浩文宣布決定指,林偉榮似乎單純因為「不喜歡」死因庭的裁決而先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而不是因為他在文件上找到合理的理據去挑戰裁決。儘管如此,法官接受有關議題不只牽涉到林偉榮本人,對於公眾亦具有顯著的重要性。

法官又指,一般而言司法覆核申請人理應及時和準備好才作出申請;然而,有的人可能會認為可以先遞交一份簡短、不符合規格的入稟狀,打算先「留位」(‘placeholder’),其後才遞交正式的申請,「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不過就本案而言,法官認為可酌情給予更多時間,遂押後至明年1月28日才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林偉榮申請禁令阻律政司檢控 官:法院沒任何理由干預律政司檢控決定

至於另一項申請,即中期濟助的申請,法官指林偉榮在申請表上所述的理據,包括死因庭裁決不合法、不合理、涉及程序不當,只是籠統的說法(generic description),未有指明哪一項理據可應用在本案的事實和情況。

法官續指,法院透過司法覆核權來干預檢控決定是十分罕見的,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除非有憲法層面的理據。《基本法》第63條亦規定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不受外界干預,換言之律政司有憲法賦予的權力去控制刑事檢控;只有在律政司逾越憲法賦予它的權力時,例如在政治指示或惡意下作出檢控,才能循司法覆核挑戰。況且,林偉榮在申請表上只提及籠統的理據,並非指稱他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現時案件亦不符合惡意檢控的情況,看不到林的憲法權利會被侵犯是一個恰當的理據。

法官又指,目前未有實際的檢控程序存在;假使林成功推翻死因庭裁決,也不會對刑事審訊程序有任何影響,因為刑事審訊屬於另一個程序,並且會由另一名法官或另一批陪審團審理。再者,刑事審訊需要檢視實質的證據,有一系列的規則和程序等,以確保被告人獲得公平的審訊。

法官最後指,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情況下,才會批出中期濟助;然而目前單憑林偉榮一份明顯用於「留位」的表格,尚未知道法庭會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因此駁回林偉榮的中期濟助申請,並下令林向律政司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

死因庭陪審團兩度裁的士司機陳輝旺「非法被殺」

關於死者陳輝旺(終年65歲)的第一次死因研訊於2018年進行,當時陪審團以3:2裁定死者屬「非法被殺」。警員林偉榮質疑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錯誤引導陪審團,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裁決。

法官黃崇厚頒判詞指死因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法律上出錯,不當地僭越陪審團職能,裁定警員林偉榮勝訴,撤銷原有裁決,並下令由另一名死因裁判官重審。

死因庭於今年6月作第二次研訊,陪審團最終以4:1的大比數,再次裁定死者為「非法被殺」。陪審團並向警務處提出一項建議,指是次事件反映警員的失當行為或會令被捕人士生命安危受威脅,為達至監察之效,建議警車應增設好具備收音及錄影功能的鏡頭,以保障被捕人士之生命安全。

死者被帶上警車時疑遭箍頸 留院一個月後感染肺炎身亡

早前庭上證供提及,死者陳輝旺於2012年11月11日晚上,從九龍的麗思卡爾頓酒店接載日本籍乘客齊藤貴裕及其妻子,打算前往港島大坑。惟途中雙方就使用哪一條過海隧道發生爭執,並在西隧入口下車糾纏,警方到場後指稱死者毆打乘客故作出拘捕。死者被指拒絕合作及掙扎,警員林偉榮將死者帶上警車期間疑箍到死者的頸部。

同日晚上,死者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診治,至11月12日凌晨經急症室轉往內科病房留醫。至11月13日早上,死者向醫生表示頸痛和四肢無力。同日醫生替死者作緊急脊椎磁力共振掃描,發現頸椎右邊C5至C6關節移位,頸椎左邊則C5至C6關節半移位。死者當時已四肢癱瘓,其後在留院期間感染支氣管肺炎,最後於12月12日離世。

案件編號:HCAL2408/2025

相關報導:
死因陪審團兩度裁陳輝旺「非法被殺」 涉事警員林偉榮再度申司法覆核求推翻
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後亡 陪審團裁「非法被殺」 死者女兒促警方嚴正處理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