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18歲男子暑期涉嫌於今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一幢商業大廈的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遭警方國安處起訴。他周一( 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案件押後到明年2月23日審前覆核,期間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示控方,要在審前覆核之前,先處理除新「煽動」罪以外的控辯雙方同意案情。

辯方擬爭議19年「常見用語」意思

辯方提出,被告在詮釋2019年出現的「常見用語」時存有「唔確定嘅地方」。官指示辯方,在審前覆核之前,要決定會否就涉案字眼提出爭議。

官亦指,如辯方會就此提出爭議,控辯雙方要在覆核前決定,會否就此議題傳召專家證人。庭上透露,相關字眼曾出現在「唐英傑案」。

辯方:將爭議錄影會面是否可被法庭接納

控方預計,審訊主要依賴一份警誡供詞及四段總長約51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並會傳召一名警方證人。辯方則指,將就當中的自願性、準確性及可呈堂性提出爭議,並傳召一名精神科醫生作專家證人。

被控「新煽動罪」及「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新煽動罪」),以及三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日至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 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e)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三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日、18日及21日,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