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蘋果案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定罪個案,國安法指定法官在考慮判刑時,必須考慮《國安法》條文是如何撰寫。《國安法》指明犯下「勾結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則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出庭做「金手指」指證黎智英的時任《蘋果》社長張劍虹的大狀今求情時,嘗試指出案件不是「罪行重大」,建議張的刑期可以降至5年考慮。不過法官李運騰直言,大狀的陳詞或有點不切實際。該說法意味法庭或考慮,即使認罪的被告,其判刑起點也在10年,再視乎各被告是否「超級金手指」,酌情再扣減刑期,部份或能扣至低於10年。

張劍虹在案中認罪,並轉為控方證人,法官的定罪裁決大致接納張劍虹的作供,他的減刑幅度可以作為其餘案中認罪被告的參考。

張劍虹指自動放棄犯罪 官質疑失敗

代表張劍虹的大律師劉卓言求情指,張劍虹「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可以按《國安法》第33條獲得扣減。不過指定法官李運騰問到,張實質作出什麼行為制止犯罪發生,按裁決所見,張的嘗試似乎是失敗的,因為最終黎仍邀請美國前國防部副部長Paul Wolfowitz出席直播節目。李運騰質疑,如果是一個失敗的嘗試,是否仍然可以獲得第33條下的扣減。

劉卓言數度語塞,唯續提出張應獲得55%至三分二的刑期扣減,並稱應與初選案被告區諾軒的情況相若,又稱張是受黎智英的指示行事,不是主腦。不過李運騰法官質疑,區諾軒曾公開表示退出初選,相反張劍虹曾公開向《蘋果》員工表示他們沒有做錯。劉卓言補充指,張曾將部份《蘋果》內容下架,減少罪行的影響。

劉卓言更曾在書面陳述指,張劍虹面對的罪行不屬《國安法》勾結罪下「罪行重大」的類別,不過法官李運騰直言,他的陳詞或有點不切實際。劉改稱明白法庭對「罪行重大」的理解 ,即使法官認為罪行性質是「罪行重大」,在定下刑期起點後也可以考慮被告角色而酌情減刑,劉陳詞指被告的刑期起點是5年以下。

明日由副社長陳沛敏開始求情

至於黎智英面對的另一項「勾結罪」,涉及被指透過國際人脈及「重光團隊」遊說多國議會制裁香港。認罪的被告陳梓華,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提議法官應予12至15年監禁作起點,陳可獲50%至三分二扣減不等。另外,辯方提出陳不是案中主腦,只是充當「信差」角色,罪責應較黎智英輕。李運騰法官一度追問,移交逃犯的協定最終受西方「制裁」取消,該些影響是否可以計算在被告的罪責,林回應指不應該,因為當時香港與西方國家的關係已經很緊張,且陳已非常後悔,不應將所有結果都歸咎在被告身上。至於另一認罪的李宇軒,其代表大律師則建議以10年為刑期起點。

明天將由陳沛敏的代表大律師為她作出求情陳詞,法庭預計整個求情過程需時4日。

案件編號:HCCC147/2021、HCCC51、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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