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因支聯會案被還柙獄中的鄒幸彤,挑戰懲教署要求女性囚犯在夏天日間活動期間穿著長褲的命令,指控署方無視女囚犯健康需要之餘,亦指命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高院法官高浩文日前頒下判詞駁回司法覆核,並要求鄒幸彤支付訟費。法官在判詞引述心理學家的意見,指曾受暴力對待、創傷、自殘、靜脈注射藥品的女性囚犯,會傾向較在意自己的外表,尤其是當疤痕暴露於男性懲教職員面前時,會感到焦慮。

法官又指出,「平等」的意義不代表「同等待遇」,在某些情況,不同待遇可以被視為推動「平等」。法官認為懲教署對於女性囚犯的穿著,是因應女性囚犯的特別需要,基於專家意見而與男性囚犯有別,既非歧視,也非不合理或違憲。

女囚犯晚上就寢、日間運動時可揀短褲

在現行的《監獄規則》下,囚犯不可以改變獲提供衣服的外貌,例如捲起褲腳,懲教職員一旦發現,會要求相關囚犯放下褲腳,如不遵從就會面對紀律處分。

不過《規則》下,女囚犯並沒有被要求所有時段均須穿上長褲,事實上女囚犯在晚間和早上的運動時段,的確可以穿著短褲。法官在判詞指,女囚犯可以在晚上穿著短褲,因為懲教男職員不能在沒有女職員陪同下單獨進入女性囚房。因此女性囚犯在不情願下暴露身體部分的機會,較日間活動間為低。而在日間時,女囚犯在自行選擇的運動時,可以穿上短褲,因為懲教認為短褲更適合運動,亦因為運動時段時是非強制,不欲穿著短褲的女士,可以選擇不參與。

懲教設施無可避免有男性出現 女囚犯感擔心

申請人鄒幸彤的爭議,落在日間活動必須穿著長褲的部分。懲教一方指,規例不是單純為了紀律考慮,而是根據多年來的專家意見和懲教管理經驗而得出,囚犯對於某種衣著的偏好,不等於衣著規例不合理。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指出,署方在考慮制訂衣著規例時,考慮了男性法官、隨行神職人員、各類外判工人和懲教職員在女懲教設施出現的可能性。過往為數不少的女性囚犯,的確對在懲教設施內遇到男性,而感到擔憂。

法官在判詞闡述女性囚犯的衣著隨歷史的演變,指最初她們不論冬季夏季均被要求穿上短褲,在2003年,署方引入冬天可以穿長褲的安排,大量女囚犯以不同原因提出申請,要求在夏天同樣獲准穿著長褲。在2010年懲教成立的工作小組檢視衣著安排,促成今日的規例,2023年時小組有進一步建議,要求在冬天時為女性囚犯提供更厚的長褲保暖。法官在判詞指,申請方認為懲教沒有考慮溫度舒適的指控,一定是不成立。

申請方認為,懲教署要求鄒幸彤在夏天日間活動穿著長褲的決定,違反《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性別歧視條例》,又指即使沒有違反上述憲法法例,亦有不合比例的相稱性,要求推翻決定。

法官指要求「同等待遇」不等於「平等」

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平等」的意義不代表「同等待遇」,在某些情況,不同待遇可以被視為推動「平等」。法官引述臨床心理學家洪雪蕙的意見,男女在生理上有基本分別,獄中環境對於女性而言較艱難,對兩性採取「同等待遇」,不等於達到「平等」。在不同文獻和她的個別研究,均指出女性的精神健康和對獄中生活適應度,都較男性脆弱,基於她們的需求很多時都被忽略。舉例說,女性期望有更大私隱度,在洪的臨床經床經驗,女性囚犯特別是曾受暴力對待、創傷、自殘、靜脈注射藥品的人,會對自己外表更敏感,在異性面前暴露疤痕,會令她們感到焦慮。而長褲可以蓋上她們身體部分,為她們提供更大保護感和安全感。以上該些需要,在男性囚犯中不常見。

如果提供短褲選擇,洪的意見是女性或傾向跟隨多數人,即使自己想穿長褲,亦因為群眾壓力而改穿短褲,長遠而言損害其自尊感及精神健康。另外,不同文獻均指出不同年齡層的女囚犯,會較男性有更多健康需要,例如女性月經周期,會對低溫較敏感,更多女囚犯實際上傾向穿著長褲去保暖。

法官強調,懲教署沒有一刀切做法,女囚犯可以在任何時候向署方提出,以健康或非健康理由申請改穿短褲,她們並沒有失去在夏天改穿短褲的機會。法官又指出根據紀錄,鄒於在囚期間多次獲醫生巡視,但從未向醫生提出以健康理由穿著短褲。兩名駐懲教的醫生分別在誓章確認,從未遇過女囚犯投訴因為穿著長褲而出現健康問題,在大欖或荔枝角收押所,均沒有出現類似投訴。

法官在判詞總結道,可以期望將來部分女囚犯可以穿著短褲,亦有人如申請人般,倡議可以穿著短褲,不過事實是很多女囚犯表達傾向在夏天穿著長褲,作為一種預設標準服飾。無論如何,相關決策都是基於專業意見,仔細考慮後作出的權衡做法,直言「一旦認清本質,乍看之下似乎有理的指控,很快就站不住腳」,判詞駁回了所有鄒幸彤一方提出的理據。法官並頒下頌費命令,要求鄒一方支付懲教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152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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