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無自辯卻遭控方暗示誠信有缺 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指有違無罪推定

【獨媒報導】緘默權(right of silence)是普通法中重要概念,被告人被假定為無罪,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身上。不過在一宗販運可卡囚毒品案中,一名女被告在高院審訊時沒有自辯作供,律政司外判主控官在結案陳詞時,稱被告沒有作供,令控方無機會盤問,無法測試她是否誠實,特委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卻沒有指出控方言論不當之處。女被告結果被裁定罪名成立,重囚25年。案件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5名大法官今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指控方當日的言論,有可能令陪審團認為被告不作供的原因,是害怕所作罪行被揭露,而該觀念可能令陪審團錯誤定罪,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禁止規定,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並將案件發還重審。
終院的判詞還對今後高院審訊有一定影響,因為終院指示,今後若控方打算評論被告未有經宣誓作供,都應在結案陳詞前將「評論的意圖」告知原審法官,好讓法官作出裁決,避免法官要打斷或糾正主控陳詞。若控方在結案陳詞發表了「被禁言論」,原審法官適當的做法是向陪審團指出言論不當之處,並強調必須擱置該言論,在不受其影響下作出裁決。
上訴人黃瑞芳的案件,涉及她在2017年4月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並被發現在行李箱藏有4.77公斤的液態可卡囚,她在重審後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販毒罪罪成,重囚27年10個月,上訴後減至25年。她在被捕後向警方宣稱,不知兩個行李箱內的多樽液體是毒品,以為是「巴西莓汁」,她又稱是受人所託帶物品帶來香港。控方在審訊時的立場,一直是上訴人講大話。
原審主控:因無作供,無法測試她是否誠實
不過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自辯作供,控方外判大律師許卓倫在結案陳詞時表示,雖然舉證責任全在控方,但「事實上是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我沒有機會盤問被告。我無法向她提出任何問題」、「因為她選擇不作供,我無法透過測試她的可信度、去測試她是否誠實,亦無法測試她的可靠性」,他強調控方沒有機會這樣做。
於原審代表上訴人的安華暉大律師當時已經擔心控方的評論,言下之意是批評上訴人沒有作供,該部份陳詞不應向陪審團闡述。不過處埋案件的特委法官許紹鼎認為控方只是陳述上訴人沒有作供,他其後向陪審團作出的引導,都是一般的標準指示,並沒特別指示陪審團不考慮控方的評論。
終院追溯無罪推定歷史 18世紀末開始確立
在上訴階段,上訴庭3名法官以2比1,裁定上訴失敗,其中上訴法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均認為,控方的言論沒有構成重大不公,即使可能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54(1b)條,特委法官已提醒陪審團不應對上訴人不作供,而作出不利揣測。作出異議裁決的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認為,控方的言論已有「深遠影響」,將上訴人的可信程度,與是否作供互相扣連,對上訴人構成重大不公,他認為應撤銷定罪。
終審法院五名大法官,包括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在判詞一致裁定上訴得直。判詞首先解釋緘默權在普通法的地位,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護,被告獲假定為無罪,故此強迫被告作供,與「無罪推定」做法相違背,因為該原則是要保護被告,免受在當權者虐打或威迫下作供。設立該制度亦旨在保護無辜者,免於在不作供下,被當作有罪的可能性。
不同正當理由不作供 例如膽小、身體虛弱、害怕混亂
判詞又花篇幅介紹無罪推定在普通法的發展史,指在18世紀末期,隨著辯方律師有機會挑戰控方案情,一系列被告需「自證無罪」的原則,都被現代的「無罪推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的刑事程序所取代,被告得以拒絕在刑事程序中被要求自辯自證無罪。大法官在判詞提醒,不作供的原因可以很多,例如膽小、身體虛弱、害怕被盤問下頭腦混亂,並重申無罪推定是香港刑事法的重要部分。
回歸上訴人面對的可卡因案,終院認為原審主控官的結案陳詞,其實是透過質疑上訴人行使緘默權,來削弱辯方的論點,從而加強控方的案情,不論主控官有沒有意圖,其言論都可能達至一個效果,就是暗示上訴人不作證是一種策略,為了避免被盤問,被揭破她在警誡會面所稱的是謊言。終院強調,不論控方意圖,重要的是言論的實際效果或可能產生的效果。
本來主審法官可以向陪審團即時作出糾正,並提醒控方的言論不當之處,但特委法官許紹鼎向陪審團作出的引導指示,只是一般標準指示,並沒有處理控方律師被質疑言論的不當之處,或應摒棄控方該部分陳詞,終院認為一個恰當的引導,應是指出控方原則上有錯,並澄清上訴人有諸多正當原因不作供,控方的舉證不應依賴於上訴人沒有作供。
原審法官無做補救 只循一般標準引導樣式
終院又認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54(1b)法定禁止的評論,不限於控方律師就被告保持緘默所作的「不利」評論,因為條款中並沒有引入「不利」一詞。正確詮釋條例的方法,應是考慮評論的影響,就本案核心而言,則是否有影響到上訴人的誠信,而終院裁定是有影響到。
終院又在判詞的尾聲,對今後陪審團審判作出指引,首先若控方打算就被告「沒有經宣誓作證」一事作出評論,不論擬作的評論是關於證據比重或其他方面,控方律師都應在結案陳詞前將作出評論的意圖告知原審法官。法官在聽取律師的陳述後(陪審團避席下)將作出裁定,避免在結案陳詞中需要打斷,或法官需要糾正陳詞。
其次,如果控方在結案陳詞中發表了「被禁評論」,原審法官合適的處理方法是向陪審團指出該被禁止的評論不被允許,闡述原因,並向陪審團強調必須在完全擱置控方言論及其含意的前提下,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FACC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