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公開27頁的「檢討政府採購機制專責小組報告」,隻字未提涉事3名人員在事件中的角色,亦未有提及前物流署長陳嘉信如何「沒有疏忽」。報告提出11項措施,當中包括「吸收」今次事件教訓,將原規定「投標者經驗」不應列作投標條件,改為賦予採購人員更大自主度,因應採購性質及實際運作需要,決定是否將「投標者經驗」列為入標必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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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未提涉事人員角色

財庫局長許正宇去年於事件爆出後,曾指調查報告「從公眾利益角度,我們一定會開誠布公」。不過時至今日,除了審計署的建議外,財庫局對外公布的資料就只有這份27頁的報告。然而報告並沒有觸及,到底專責小組是如何得出只得時任物流署署長陳嘉信沒有疏忽,以及3名物流署人員有紀律責任的結論。

許正宇今早見傳媒時亦有簡介報告,稱將從四大方面提出改善措施,包括制度、工作文化、部門信息互通、應用科技方面。他特別指出,會為為價值超過1,500萬元的貨品合約引入財政審核安排,以及更新《招標和合約的標準條款》,讓政府可基於「公眾利益」即時終止合約。

物流署重組審核組

報告提出的首項建議是訂立「盡職審查工作指引」,要求採購部門應直接向第三方核實檢測認證機構文件的真偽,對投標者進行背景審查。批出合約後,亦需定期或突擊抽取承辦商的供貨進行檢測。

當局將重組「採購及物料管理審核組」,按風險抽查各局和部門的採購工作有否「盡職調查」,並善用資源聚焦在「高風險合約」,即超過1,500萬元或敏感貨品和服務合約。當局稱,預計「審核組」每年平均審約120個招標項目,若發現「不足之處或漏洞」,會向相關部門首長提出建議,確保及時介入和糾正。

部門「自決」是否考慮供應商經驗

2019年起,政府為了降低投標入場門檻,讓中小企參與,規定不應將「投標者經驗」列作貨品和服務合約招標的必要要求,如需列入,須事先取得相關投標委員會或部門投標委員會批准。報告稱「今次事件可見」,如招標樽裝水時將「經驗」納入必要要求,或有助物流署揀選合適投標者,評估投標者是否具備所需的運作和技術能力。

專責小組認為,取消2019年設下限制,可以讓採購人員有「更大彈性」,讓他們考慮是否將「投標者經驗」列為必要要求。財庫局已於2025年11月更新指引,新安排適用於今年1月1日或之後發出的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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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點措施反駁公眾「誤解」

報告又反駁坊間對招標「價低者得」批評,指評分制「往往被誤以為是達致物有所值的採購的唯一方法。」報告稱不論是否採用評分制,投標者都必須先符合「必要要求」,標書才會獲得考慮。專責小組認為「有必要消除誤解」,就貨品採購而言,「必要要求」可包括檢測標準、專業認證、特定的貨品材料、大小和規格等。

至於報告指公眾的另一處「誤解」,就是公眾誤以為加入「供應商名單」的公司等同獲政府認可。專責小組稱,「供應商名單」僅旨在讓潛在的投標者和承辦商表示他們有興趣接收投標通知,功能較貼近郵寄用的「通知名單」。

那麼是否能就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報告指經評估後,雖然資格預審有助確保供應商符合技術或財政能力,但預審需要大量時間、人手和工作,未必與有關採購項目的規模和性質相符,或不符成本效益。報告認為有需要將「供應商名單」正名為「通知名單」,以更準確反映其性質,物流署已於去年10月率先正名,並推動各部門一同正名。

報告總結稱,事件反映政府急需填補採購機制的漏洞,但同時警惕所有人員,須反思政府的制度和工作文化。當局推出的措施有助推動「文化上改變」,裝備採購人員更有效發揮把關角色,鼓勵他們「更自主」、「培養主人翁心態」,善用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