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据称有二条记述历史的原则或传统。一是《春秋公羊传》中提出的“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一是出自于《春秋左传》中的“董狐笔”与“齐太史简”事迹 ,被归结为 “秉笔直书”。文天祥在《正气歌》称赞他们的节气:“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

这就很蹊跷,这两个完全冲突的原则怎么可能共存呢?其中之一必定是假的。

无庸置疑,古代史书基本上遵循“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原则。“秉笔直书”,除了这两个孤例外,非常罕见。从少有发生而言,“秉笔直书”根本上算不得古代记述历史的传统。即使这两个事例,细究起来,也不是“秉笔直书”;而仍然是为尊者讳,但不为“逆者”讳。

先来看所谓的“董狐笔”。

晋灵公无道,晋国大夫赵穿杀死了灵公。大史(董狐)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赵盾)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乌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慼’,其我之谓矣!”

董狐认为赵穿杀死灵公时,赵盾虽出逃了,但并未离开晋国境地,作为正卿,有保护君王的责任和机会,理应阻止赵穿弑君。而且返回京城后又不组织人马讨伐逆贼,就等同于弑君。

赵盾觉得很冤枉。但听了董狐的解释后,也不再辩解了。而埋怨自己留恋晋国。引用诗经中的诗句“我之怀矣,自诒伊慼”来自我开释。“唉!《诗经》里说:‘因为我的留恋,给自己带来了忧愁’,大概说的就是我这样的人吧!”

孔子赞叹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

孔子首先赞叹董狐,认为他记载史事彰显礼法,不隐瞒违反礼法的事情。其次称赞赵盾是个好大夫,很有风度,为了维护礼法而宁愿背受恶名。同时为他感到惋惜。跑得慢了,如果在晋国发生祸乱时跑得快,跑出了国境,就可以免去罪责。

就事实而论,董狐说“赵盾弑其君”,就不是“秉笔直书”。赵盾既不是弑君的主谋也没有参与其中,只是没有坚守自己责任。最多就是个不作为的责任,失职而已。而董狐却将其上升到弑君这样的大逆之罪,完全不符合事实。孔子也很搞笑,认为逃出国境了,就能免责;没逃出国境,就不能免责。

而更要害的是,孔子这里称赞董狐“不隐”是有前提的。孔子并不是要求所有事都应当不隐,而是不隐像“犯上作乱”、“弑君弑父”等违反周礼的事件,违反等级秩序的事件。不隐的目的是“书法”。因之,董狐的“书法不隐”并不能归结为在所有历史记述上“秉笔直书”这样一条原则。

“齐太史简”的事例也是同样的道理。

齐庄公好色,利用权势私通大夫崔杼的美貌妻子棠姜,并多次羞辱崔抒。崔抒不甘戴绿帽,设计在自家捉奸齐庄公与棠姜,并杀死了齐庄公。

(齐国的)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大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

太史因记载“崔杼弑其君”被崔杼杀害,他的两个弟弟相继承袭史官职位,仍重复哥哥的记述,前仆后继,皆被崔杼杀害。太史还有一个弟弟,接着承袭史职,又如是书写。一门四兄弟都是史官或备选人。崔杼杀不动了,就放弃了改变历史记载的作法。南史氏听说太史兄弟皆死,提着竹简赶来准备接替书写,得知记录成功才离去。看来当时担任史官是要有资格的,可能是某些书香门第的家庭成员才有资格担任。不能由君主随意指定。

当太史兄弟前仆后继地在竹简上写下“崔杼弑其君”时,他们实际上是选择性失明。在他们的观念中,崔杼作为臣子杀害了国君,这是颠覆社会根基的罪恶。为了彰显此恶,史官坚持使用贬义最强的“弑”字,拒绝了崔杼要求改写的要挟。

尽管《左传》在叙事部分提到了灵公的暴虐和庄公的淫乱,但在作为正式历史定论的“书法”中,灵公和庄公被弑的原因被降格甚至隐去。孔子在《春秋》经文中对这两件事的记述极为简略。一是“(宣公二年)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二是“(襄公二十五年)夏五月乙亥,齐崔杼弑其君光”。只是后来的《左传》对经文作了进一步解释,记述了两个君王的荒淫无道。通过这种笔法,灵公和庄公被固化为一个“被弑的君主”这一受害者身份,而其生前的无道行为在这一刻因“弑”这一大恶的出现而获得了某种程度的赦免。

在史官看来,国君淫乱和辱臣只是失德,过错不大,就采取边缘化和隐晦化叙事,以维护君主制的整体尊严;而臣下弑君报仇,则是纲常颠覆,罪大恶极,就大书特书,显性化记录,以确立臣道的绝对边界,不得犯上作乱。反过来,如果崔杼与齐庄公换下位,崔杼给齐庄公戴了绿帽子,那齐庄公因此杀了崔杼,那齐国的史官就会记载成“齐君诛崔杼”,给予正面评价。

通过这种“双标叙事”,史官成功地将一场因君王失德引发的血案,转化为了一场关于“忠逆”的宏大伦理审判。这里的“直”,实际上是史官利用叙事权力对“逆者”进行的精准打击。史官的坚持,并非单纯为了记录“有人杀了君主”,而是为了维护“君不可杀”的绝对诫命。

因之,这两个事例并非秉笔直书,并非客观的记录史事;而仍然符合孔子作《春秋》的“微言大义”笔法,“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对尊者亲者和贤者的过失轻描淡写,略而不详,甚至加以隐瞒;而对卑者、疏者和逆者的过失则大加鞭挞。不能一视同仁。其目的在于维护儒家的“尊尊亲亲”的伦理和社会秩序。

但这两个事例也说明这些史官有不屈从于权力,坚持自己的书写原则的精神,甚至将之置于自己的生命之上。而后来,就再没有这样的事例发生了。原因在于,先秦时诸侯国的史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一方面他们的价值观念上维护周礼,有为周天子监督和规范诸侯大夫行为的责任感,对周天子的忠诚高于服从诸侯的权力。另一方面,在经济上他们由诸侯国供养,也使得他们有记载和批评周天子失德的独立性。秦朝一统天下后,史官就逐步失去了这种相对独立性,后来朝代的史官面对皇帝就比面对诸侯弱势多了。虽然有“君不观起居注”的说法,但并没有成为制度性约束。无法阻止皇帝干预史官的记述。如果皇帝硬要干预,史官也只得屈从。如唐太宗强行看史书,并派宰相房玄龄亲自监督修史,使得《高祖实录》和《太宗实录》中关于玄武门之变的记载变得含糊其辞。

总之,古代的许多说法都似是而非,望文生义,或无限扩大。这大多出于国人美好的愿望或追求虚荣,而有意无意曲解;并不是基于事实。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