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最近二十年来的德语社会理论
最近二十年来的德语社会理论
沃夫冈·路德维希·施耐德/文
王立秋/译
译自Wolfgang Ludwig Schneider, “Social Theory”, Betina Hollstein, Rainer Greshoff, Uwe Schimank, and Anja Weiß eds., Soziologie — Sociology in the German-Speaking World (Special Issue Soziologishe Revue 2020), Oldenbourg: De Gruyter, 2021, pp. 467-482. 按CC BY-NC-ND协议译介。译文仅供学术交流和教学使用,请勿作其它用途。转载请标明相关信息和出处。
摘要:在过去二十年里,德语社会学中的社会理论见证了众多“伞型企业”的兴起,如分析社会学、关系社会学或实践理论。它们不是普遍主义的宏大理论的一部分,而是从多个进路提取一些关于社会现实结构的基本假设,然后把它们结合为各种相互竞争的、整合的研究计划。本文将概述一些最重要的伞型企业,和它们在德语国家关于社会理论的讨论中所定义的核心面向。本文也会论及这些企业——尤其是其中更大的那些——虽然存在众多内部差异,又是怎样把自己呈现为统一进路的这一问题。
关键词:分析社会学、解释社会学、韦伯范式、关系社会学、实践理论、沟通建构论
1. 论社会理论中“伞型企业”(Umbrella Enterprises)的主导地位
在过去二十年里,独立的社会-理论企业把自己推向了德语理论讨论的最前线。[1]这些企业不再内嵌于特定普遍主义的宏大理论(如帕森斯、卢曼或布尔迪厄的理论),而是聚焦于“社会”(the social)的基本元素和结构,不把自己和特定的、关于具体形式的社会秩序的假设关联在一起。它们看起来更像是“伞型企业”,从形形色色的理论提取社会-理论假设,然后在完整的研究计划中整合这些假设。很多这样的伞型企业引起了德语研究者的强烈共鸣。比如说,彼得·赫德斯特罗姆(Peter Hedström)和理查德·斯威德伯格(Richard Swedberg)所倡导的以发现因果解释的社会机制为目标的分析社会学(analytical sociology),在德语社会学中就得到了一种把自己定义为解释社会学(explanatory sociology)的理性行动理论的支持者的同情并为之所接受。类似地,在德语社会学中,安德雷亚斯·莱克维茨很早就接受了西奥多·沙茨基(Theodore Schatzki)、卡琳·克诺尔-塞蒂娜(Karin Knorr-Cetina)和埃克·冯·萨维尼(Eike von Savigny)所提倡的实践转向(practice turn),后者也在德语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这样的企业还有1)关系社会学(relational sociology),这个流派借鉴了哈里森·怀特(Harrison White)和穆斯塔法·埃米尔巴耶(Mustafa Emirbayer),并对卢曼的系统论表现出选择性亲和;2)出自海德堡的韦伯范式(Weber paradigm);3)休伯特·克诺布劳赫(Hubert Knoblauch)、莱纳·凯勒(Rainer Keller)和约·莱舍茨(Jo Reichertz)所倡导的沟通建构论(communicative constructivism),不过后两个“企业”的规模要小一些,并主要扎根于德语语境。通过定义相关话题,这些社会理论领域的新来者对最近德语中的相关讨论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也使其他进路的拥护者不得不对他们做出回应。
2. 最近这些伞型企业所定义的社会理论的核心面向
作为一个社会理论的伞型企业,分析社会学(AS)随赫德斯特罗姆与斯威德伯格编辑的同名会议论文集的出版而得名,并随赫德斯特罗姆专著《解析“社会”:论分析社会学的原则》(Dissecting the Social: On the Principles of Analytical Sociology, 2005)的出版而有了自己的经典。赫德斯特罗姆把分析社会学的目标描述为在社会机制(social mechanisms)的帮助下,在行动理论基础的支撑下,通过“中程理论”(默顿)来对社会现象进行因果解释(cf. Hedström, 2005: 8f.)。就像赫德斯特罗姆和斯威德伯格(s Hedström and Swedberg, 1998a:11)通过引用巴斯卡(Bhaskar, 1978)指出的那样,社会机制预设了一个“因果施动者(causal agent)”。他们认为,“基本的‘因果施动者’永远是个体的行动者”(ibid.),因此,分析社会学坚持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就宏观社会结构的机制解释而言,这意味着,不能直接用其他宏观社会结构来解释宏观社会结构(Ma1→Ma2);相反,必须通过个体行动者的微观社会层面来进行解释。根据此进路,(1)在自己行动中出现的行动者受宏观社会星群Ma1影响,(2)Ma1塑造了这些行动者以一种可以通过行动理论来解释的方式进行具体行动的动机,(3)而行动者的具体行动的集合又生成了另一个宏观社会星群Ma2。这个解释模型被称为“科尔曼之舟”,它形成了分析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共同的基础。按埃塞尔(Esser)的说法(Esser, 1993),这个模型的解释步骤分别是(1)“情景的逻辑”,(2)“选择的逻辑”和(3)“集合的逻辑”。
在德语社会学中,新出现的分析社会学研究计划被更老牌的解释社会学(explanatory sociology, ES)的代表当作盟友来欢迎,虽然二者强调的重点不一样。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在微观层面上应用的行动理论。赫德斯特罗姆以所谓的DBO理论为基础,这一理论假设行动者在自己的欲望(desires, D)、信念(belief, B)和自己感知到的机会(opportunities, O)的基础上行动,但不假设他们会追求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 theory, RC)意义上的效用最大化。而解释社会学则坚持,分析的基础,必定是理性选择理论(无论你怎样修订、扩展这个理论或是把理性多变的层次纳入分析)(参见Esser, 2001; 2010; Maurer, 2010; Maurer and Schmid, 2010; Schmid, 2011; 2017; Kroneberg, 2011; Opp, 2013)。沿着这个脉络,埃塞尔的框架选择模型(model of frame selection, MFS)可以被认为是最成熟的进路之一(参见Esser, 2001; Kroneberg, 2011: Ch.5)。它是被当作一个整合的行动理论提出的,号称不但可以解释经过理性算计的(也即目的合理性的)行动,也可以解释其他形式的行动,比如说自动-自发的行动,和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的价值合理性行动。[2]
而且,在解释社会学中,基础的行动理论成分还被分配了这样的功能,即通过把法则的基础从宏观层次(在这个层次上,还不能识别普遍有效的规律)改放到微观层次,并用行动理论来提出一个普遍有效的选择规律,以拯救演绎-法则解释(deductive-nomological)的概念(参见Esser, 1993: 94ff.; Maurer and Schmid, 2010: 40ff.; Kalter and Kroneberg, 2014: 97)。
与致力于提出一种可以作为普遍有效的解释基础的行动理论相反,赫德斯特罗姆考察的是具体行动形成机制的微观层次,这些机制塑造了行动者的欲望、信念和机会,并能够以多种方式把三者关联起来。因此,他把一厢情愿、酸葡萄综合征和在不安全状态下接受别人的信念这三种情况当作在个体行动者层面上起作用的机制,而不去问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源于一个总体的行动理论。[3]从解释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可以提出这样的批评,即在缺乏行动理论的普遍支撑的情况下,这些假定的行动形成机制说到底也只是特例假设(ad hoc hypotheses)而已(cf. Maurer, 2010: 176ff., esp. 180)。
如果说分析社会学不那么强调对行动形成机制的详细分析及其统一的理论基础的话,那么,这是因为它主要感兴趣的是发现解释多个个体行动组合形成的宏观社会效应的转化机制(transformational mechanisms)。[4]卡尔特和克洛诺伯格(Kalter and Kroneberg, 2014: 103)见证了这个强调从提出桥接假设模型和充实行动理论假设,向发展更复杂的集合/转化模型的转变,而后者正是分析社会学给解释社会学带来的最大刺激之一。卡尔特和克洛诺伯格(Kalter and Kroneberg, 2014: 102f.)认为,解释社会学在提出一个普遍行动理论上的执着,使它基于机制的解释相对地几乎不使用正式的生成模型来以机制的方式解释从微观到宏观(micro→macro)的转化。反过来,从解释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分析社会学又被批评在重建这个转化步骤的时候选择性太强,更喜欢(经验校准的)基于行动者的计算机仿真模型,而忽视了其他模型——比如说,博弈论、决策理论、市场模型、实验室实验、网络分析等等(Kalter and Kroneberg, 2014: 108)——的可能性,并主要关注协调问题的建模(Schmid, 2017:418f.)。
在分析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那里很多问题依然存在争议:社会机制的定义应该精确到何种地步?对宏观社会现象的行动理论解释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我们是不是总能提出一种一路还原到个体行动层面的简化解释?我们是不是也必须——如果是的话,在什么程度上——从无法回溯至个体行动的,涌现的社会结构的前提出发?[5]从这些开放的问题来看,对机制概念的使用的膨胀表明,人们在表面上比在实际上更一致。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共享的目标(发展基于社会机制的因果解释),和相同的做法(把科尔曼之舟当作区分和联系各种解释问题和各种机制的图式基础来接受)为这些道路不同的立场提供了基础,使它们能够形成某种协调的不一致(coordinated disagreement)。虽然剩下的差异无法以这样的方式得到解决,但我们还是可以联系它们对微观-宏观图式预先定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采取的不同立场来给它们排序。因此,对分析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内部的结构化争论来说,科尔曼之舟起到了语义协调机制(semantic coordinating mechanism)的作用。它还进一步起到了把这一话语和其他看起来并不热衷于在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意义上对宏观社会事实进行深层机制解释的立场(如卢曼的系统论或各种实践理论)分开的作用。最后,被当作一个元理论图式来使用的科尔曼之舟,还使我们能够确定相对于分析社会学和/或解释社会学,就某个一致或不一致的方面来看,其他立场处于怎样的位置。在自千年之交以来德语社会学中新近确立的两个社会理论伞型公司那里就是这样的。它们分别是韦伯范式和关系社会学,后者又源于网络分析。
被施鲁赫特(Wolfgang Schluchter)正典化的韦伯范式认为自己是对韦伯研究计划的进一步发展,后者的核心是理解人的行动并对其进行因果解释(参见Albert et al., 2003; Schluchter, 2003; Albert et al., 2006; Albert, 2009)。从这个角度来看,宏观-微观图式(及其对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多层次分析的结合),看起来原则上是很适合用来恰当重构韦伯的研究实践的(参见Schluchter, 2003: 60ff.)。不过,还是需要强调此范式相较于理性选择或解释社会学的以下差异或要点:(1)韦伯的行动类型起到了行动理论基础的作用。(2)与一元的合理性概念相反,韦伯范式假定,与目的合理性的成功导向和价值合理性的行动内在价值导向之分相对应地,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行动合理性形式。(3)行动类型和更具体的,诠释人的行动的假设并不具备“如规律般的假设”的地位,相反,它们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4)特别强调世界观和观念,阶级和地位层面上对这些观念的社会结构支撑,这些观念的作用(作为价值领域和生命次序的社会分化的基础)以及这些观念如何影响人格类型的形成。[6]
关系社会学(RS)则是从对社会网络的分析,演化为一种成熟的社会理论进路。[7]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社会学就在讨论这一进路了[8],但直到世纪之交,德语社会学才开始更加广泛地参与其中。[9]
在德语中,对关系社会学的接受,首先是在哈里森·怀特(1992)理论进路的基础上进行的。直到最近,穆斯塔法·埃米尔巴耶提出的构想才也走向前台。埃米尔巴耶1997年的《关系社会学宣言》(Manifesto for a Relational Sociology)把关系社会学构想为一个伞型企业。[10]在德语文献中,学者们也以多种方式重新论述了这个问题,即在科尔曼的微观-宏观图式中,网络的作用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再现。特雷齐尼(Trezzini, 2010: 196f.)——与埃米尔巴耶(Emirbayer, 1997: 295f.)相似,并明确地参考了韦尔(Weyer, 2000)——是这样诠释网络的:它是行动者的微观层次与社会结构的宏观层次之间的“中观分析纽带(mesoanalytic link)”。但当关系社会学在一种激进的唯理性主义的意义上假设行动者是被关系塑造形成的,故而相较于行动者,(最小的二元)关系才是基本的层次的时候,我们也就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通过把微观-宏观图式细分为不同的层次,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正确地理解这点(参见Schmitt, 2017:83)。这立刻又引出了一个问题,即那个基本的过程单位——通过它,社会关系再生产自身,并因此而同时以特定的方式定义行动者——是什么?不可能是意向行动(intentional actions)(参见Abbott, 2007: 6f.);而常用的互动和交易概念,在分析上又没有得到充分的定义。在这里,富赫塞(Fuhse, 2009)指出关系社会学存在一个概念上的空白,并通过聚焦于怀特的关系理论指出,可以用卢曼的沟通概念和这样一个想法——即认为沟通也属于行动——来填补这个空白。[11]对于应该把网络理解为社会性(sociality)的基本结构形式呢,还是把它理解为众多具体形式(“社会”[the social]便依次体现为这些具体的形式)之一这个问题,学者们做出了不同回答。怀特选择了第一个立场;卢曼(Luhmann, 1995)和其他以他的系统论为资源的学者则选择了后者(参见Holzer and Schmidt, 2009a: 235)。另一个问题和可以承载行动的实体(entities)有关。不能简单地把“行动者”(或用怀特的话来说,“身份”)等同于人类个体。什么可被认为是能够行动的实体这个问题不是由科学观察者来回答的问题,相反,它本身就是为社会归因(social attribution)所决定的。这个问题也标示出一个对接点,在德语的讨论中,关系社会学在这点上和其他理论进路发生关联。比如说新制度主义,这种进路讨论的是社会能动性的文化建构,并把个体、组织和民族国家都称作行动着的实体(acting entities)(参见Mayer and Jepperson, 2000)。类似地,关系社会学也在这点上和系统论产生了联系,后者应用了社会地址(social address)的概念,并强调实体在演化上的可变性,参与沟通的能力是“社会地”归给它们的(参见Fuchs, 1996: 1997)。[12]
在卢曼系统论的语境下,我们可以看到,学者们深入地探讨了关系社会学和网络概念(尤见Holzer and Schmidt, 2009; Bommes and Tacke, 2011)。众所周知,系统论用系统建设层次之分(互动、组织和社会)取代了微观-宏观之分。而最近,前者又再次成为讨论对象,有学者还建议进一步扩展系统建设的不同层次(参见Heintz and Tyrell, 2015)。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把网络当作一种自主的社会系统来把握这个问题也就随之而出现了。在系统论内部,学者们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不同回答。在一篇广为人们所接受的论文中,维罗妮卡·塔克(Veronika Tacke, 2000)把网络当作一种自主的社会结构来分析,认为网络通过作为社会地址的个体之间的沟通(他们沟通的是彼此对于成就的相互期待)实现再生产。在后来一篇与迈克尔·波姆斯(Michael Bommes)合作的论文中,她甚至进一步推进了这个立场,认为网络是自成一类的系统(参加Bommes and Tacke, 2006)。不过,能不能把网络定义为社会系统尚无定论。与波姆斯和塔克相反,霍尔策(Holzer, 2006: 97, 104)在提到怀特的时候评论说,网络没有边界,因此把网络概念化为社会系统是说不过去的。不管怎样回答者问题,学者们都认为,网络的作用是多变的,取决于社会分化的形式(参见Holzer, 2011; Schneider and Kusche, 2011: 173f)。特别是,他们对网络和功能系统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更加细致的研究(参见Bommes and Tacke, 2011)。他们还在这点上广泛达成一致:应该把现代条件下的网络当作在功能系统和/或组织内部或之间确立自身地位的社会实体来研究。在特定条件下,它们会再生产这些系统的“寄生虫”(在塞尔提出的意义上说,见Serres, 1981)(参见Luhmann, 1995; Japp, 2011; Tacke, 2011; Schneider and Kusche, 2011; Schneider, 2015)。
就像皮埃尔·布尔迪厄所转述的那样(参见Emirbayer, 1997: 304; Hillebrandt, 2009: 113ff.; Mützel and Fuhse, 2010: 10),关系社会学还与另一个在过去二十年里显著扩张并因此而被认为特别成功的伞型企业即实践理论(PT)保持着联系。在一篇对德语世界关于实践理论的讨论产生持久影响的文章中,安德雷亚斯·莱克维茨(Andreas Reckwitz, 2003)在一个“计划的综合(programmatic synthesis)”中集合了一系列“一种关于社会实践的理论的基本元素”(ibid.: 284),在他看来,这个综合体现在形形色色的理论之中,这些理论对他来说构成了“实践理论‘场’(the field of practice theories)”(ibid.: 282)。因此,实践概念起到了基础概念的作用,其他所有概念都可以回溯到这个概念。实践由 “一系列连结(nexus)在一起的,例行化的‘做和说’(沙茨基)构成[……]连结这些做和说的,是一种隐性的理解”(Reckwitz, 2003: 290; 亦见294)。实践首先建立在集体共享的,在各种行为(包括使用人造物)[13]中得到表达的隐性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基础上。指导实践的不是“外显的意图”,而是“依赖知识的例行化”,但实践又是可以诠释的,它们也对创造性的改造开放;实践不指向“离散的‘目的’或‘利益’”,而是为“‘社会地’惯例化的、隐性的动机/引起情绪反应的情结”所形塑,这些动机和情绪内在于实践本身,“个体行动者‘加入’它们,然后又会反过来把它们重新定义为‘个体的利益’”。类似地,我们也应该把“行动的‘规范性’”首先理解为一种向隐性的规范标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什么行为是适当的)的对齐,并且必须把这个隐性的规范标准和同样存在的,“明确的和正式化的规范目录”区分开(ibid.: 293f.)。不应把(福柯意义上的)话语和实践对立起来,而应该把话语当作话语实践——它们本就是实践——来分析(ibid.: 298)。主体的形象“在实践学上(praxeologically)消解于历史的具体的实践复合体中”;主体“只存在于对社会实践的操演(perform)之中”(ibid.: 296)。应该把诸如制度、组织、社会场或功能系统此类的宏观社会语境当作由联合的、相互对齐的实践组成的更大的复合体来分析(ibid.: 295);不应把微观-宏观之分理解为层次之差,而应该把它重新表述为论个的实践(practices)和论批的实践(practice bundles)之间的单纯的量级之分(参见Schatzki, 2016:38f.)。因此,实践概念被总体化了;其他所有概念都可以回溯至它,而所有的社会语境说到底都可以归结为实践。
实践社会学的方法包括民族志、常人方法学和话语分析程序(参见Schäfer and Daniel, 2015: 40, 52),不过,这些方法又和个体的进路与这些进路提出的特定问题密切相关;可惜的是,与关于实践理论的激烈理论讨论相比,直到最近,人们都还没有对实践理论的具体方法进行基本的、一般性的讨论(ibid.: 40)。实用主义和更新的,约阿斯(Joas, 1996)提出的关于创造行动的实用理论也被视为相关的进路。[14]
被归结到“实践理论”标签下的作者和立场之多样,也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多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实践理论是一个统一的社会理论企业。这个问题直到最近,才随着实践学进路的逐渐成立而走向前台。谢弗(Schäfer, 2016)编辑的文集清晰地例示了这点。为该文集撰写的理论文章采用了多种实践理论进路;不过,它们把它们的差异诠释为统一研究计划中的内部差异。[15]一些作者明确提出了实践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并几乎一致地借助一种与外部的强行分离,并结合这一许诺——即消除非实践理论进路的片面性和虚假两分——来回答这个问题。[16]
实践理论也面临一个实践转向之后的更多转向带来的整合问题。遵循消除两分的总体策略,这些转向也类似地被内化了:更新的转向(诸如物质转向、身体转向、空间转向、图像转向、情感转向等等)被定义为仅仅是注意力的转向——人们只是把注意力转向了社会生活的具体的、之前被忽视的维度而已(Kaldewey and Schatzki, 2015: 117)——并因此而被定义为实践转向内部的转向(Reckwitz, 2016: 165f.)。
更大的问题在于,当对立的两极与实践理论著作的正典作者的立场相关联的时候,实践学该怎样消除这样的二元对立。因为这样一来就必须处理公开的矛盾了,所以,这也会危及关于实践理论统一性的假设。如果不想排除冲突立场中的任何一个的话,那么,就必须寻找生产兼容性的可能性。这方面的一个范例,是以下两种立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对实践来说特别有意义:一方面,是被归到布尔迪厄名下的那个假设,即,社会实践首先是例行化的、具有再生产性的;另一方面,则是朱迪斯·巴特勒所强调的,社会实践的颠覆与创新能力。[17]莱克维茨(Reckwitz, 2004)通过指出布尔迪厄和巴特勒研究的不同语境下的实践之间的差异,消解了这个冲突。他因此而认为,两人都是对的,问题在于过于仓促地把特定语境下的实践给普遍化了。他由此而得出结论,实践理论要“强”,就需要“在普遍概念要求上尽可能地薄”(ibid.: 52)。我们当然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协调或预先避免矛盾。但把实践理论家承认的社会本体论变薄,同时也会弱化实践理论作为社会理论的统一性,因为这样一来,共享的社会理论前提的数量也会变少。
在社会理论伞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过程中,知识社会学的诠释学、(以舒茨、伯格和卢克曼为思想资源的)社会建构论的知识社会学和(追随福柯的)知识社会学的话语分析这三个流派的支持者,也融合为一个这样的伞型公司,这个公司在以“沟通建构论”为名的同时,也承认自己与实践理论相近(参见Keller, Knoblauch and Reichertz, 2012; Reichertz and Tuma, 2017: 18ff.; Knoblauch, 2017: 224ff.)。与实践理论形成对照,他们当然不把实践、而是把沟通行动看作“社会理论的核心”(Knoblauch, 2017:14);沟通行动不一定付诸语言,它也可以是朝向他人的身体行动,也即“操作行动”(Wirkhandeln, operational action),这样的行动使我们能够“参考行动的各种物质性和资源”(Knoblauch and Tuma, 2016: 231)。他们强调这一观念,即,沟通建构论因此也能够理解物质性和身体性,“社会”的例行化和操演性(参见Knoblauch and Tuma, 2016:229)。为标示出与实践理论的明确区分,他们把实践理论总结为一种“无主体的,的确也是反主观主义的理论”,并认为实践理论与卢曼的系统论共享这一特征;因此,实践理论只把行动者当作“某个实践的”无反思的“执行者”(Knoblauch and Tuma, 2016: 230)。沟通建构论的支持者认为,这一进路相对于实践理论的决定性优势在于他们把行动者整合为反思的主体,在于他们能够“通过使用自己的理论装置解释(被实践理论视为重中之重的)例行化、习惯化和制度化过程”(Knoblauch and Tuma, 2016:231)。沟通建构论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它与知识社会学的诠释学以及话语分析的密切联系,这使它能够在社会理论和方法控制的经验主义(methodically controlled empiricism)之间建立更直接的关联。它的劣势则在于它还远远没有传播出去。一种有助于补偿这一缺陷的合适方法,可能是前面提到的那种对其与实践理论广泛一致的强调——这几乎可以说是一种加入或融合的提议了。
3. 结论与前景
正如我们在这篇文章开头看到的那样,直到最近,社会理论才把自己凸显为理论的一个独立类型,并把自己确立为大量的伞型企业,每个企业都声称多个作者(其中一些已经过世)是它的智识伙伴,虽然这些作者各自的理论立场之间又存在许许多多的差异。可以推测,这些企业满足了一种对各种学科整合制度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但是社会与文化科学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异质性增加的结果,也是沟通、合作与职业模式变化的结果。
如果说,研究日益以大研究学会旗下的第三方资助项目的形式进行,而出版物也是以尽可能大的国际读者为受众的话,那么,再用苛刻的宏大理论(和没完没了的,理论特有的术语及假设)来表述研究便会形成对沟通和合作的阻碍。而且,如果学术职业不能再靠长期的师生关系、学术门徒训练来维系,并且,相反,学术院校的建设和及其(靠赞助完成的)扩张需要学术工作者不断变换自己的工作,并培养自己的“可雇佣性”——有鉴于难以预测的学术工作市场——那么,个体的理论企业及其支持者之间就不再有条件保持密切联系了,因为学院社会化的结构和职业策略都不会再支持这样的联系。这样一来,学者们需要的,是取向的理论(和/或方法论)脉络,这些脉络使研究者能够把他们自己具体的科学工作,和更广泛的沟通与合作联系起来。社会理论词汇以这样的方式满足了这个需求,它们使研究者能够在对多样的对象相关的理论保持开放的同时,依然保持某种高度一般化的社会理论轮廓。同时,伞型企业的出现,也为与这样的企业有联系的学者定义出一个新的概念分析和比较研究领域,从而为创新理论研究提供了一片有待新一代有抱负的、引领新理论运动的博士生来开拓的未知领域。因此,看起来,这股社会理论伞型企业的潮流还会延续,同时,它也会持续施加压力,促进结构的同构,和对个体的或更小的集体企业的“并购”。
这个发展也是有代价的。更大的社会理论伞型企业认为自己遇到了整合内部异质性的问题,并且必须通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来证明自己。如上文所概述的那样,分析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把科尔曼之舟当作一个语义转化机制来使用,这个语义机制使它们能够把内部差异转换为互补关系或协调的不一致,并进一步用它确定选择性地结合其他企业(如韦伯范式和网络分析)带来的可能性。关系社会学和网络研究则通过采用网络概念(及其节点与边缘之分)——这个概念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诠释并置入不同的理论背景,并附带一套可以用来分析社会网络的具体的方法工具——来组织整合问题。根据当前的讨论,相较而言,实践理论的词汇看起来不太适合被当作把许多分歧的立场转化为协调的不一致的工具来使用。而且,我们也缺乏能够补偿这点的,具体的实践理论方法。这里观察到的策略——通过把要求普遍有效性的社会理论命题变“薄”,来消除各种被正典化的作者之间的矛盾——无疑是可以用来防止实践理论企业内部出现分裂的。但它同时也使理论整合问题变得更加严重,这样一来,实践理论就不得不以一种补偿的方式,通过在图式上把自己和其他立场分开,来处理这个问题了。
如果我们从国际的视角来问这个问题,即德语社会理论的哪些具体的亮点会让人觉得研究它是值得的,那么,答案将取决于具体的理论企业。对分析社会学来说,我们可以说是解释社会学为发展一种统一行动理论(这种理论将起到对社会宏观结构进行行动理论解释的微观基础的作用)而做出的特别努力。对不与分析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共享行动理论基础但在原则上共享其微观-宏观模型的韦伯范式来说,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它对世界观和观念的社会意义、这些观念对行动者的形成性的影响、和阶级与地位层面对这些观念的社会结构支撑以及它们在社会分化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分析。在德语语境下,关系社会学的支持者在卢曼系统论那里遇到了这样一种理论设计,这种理论设计在一些关键方面和他们自己的理论具有一种选择性亲和,这就为他们提供了选择性的机会,使他们可以提高自己概念的精确性,并提出关于网络的结构和意义怎样随社会分化的形式而发生变化的理论假设。至于德语实践理论,眼下我发现这点特别值得观察,即学者们是怎样应对和处理整合内部异质性这一致命难题的,因为解决这个问题对进一步发展实践理论伞型企业来说极其重要。至于沟通建构论这个规模更小、在一些关键点上与实践理论接近的企业,则具有这样的优势:它具有更高程度的同质性,并且在方法论上,与知识社会学的诠释学和话语分析直接联系,如此,我们便可以直接观察到,哪种形式的方法控制的经验主义适用于这个版本的社会理论。
(参考文献略)
著/译者简介:
沃夫冈·路德维希·施耐德,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研究领域为系统论、社会分化、方法论与社会科学社会学。
王立秋,云南弥勒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比较政治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注:包括所有来自德语文献引文在内的德语翻译都是由约翰·科斯特(John Koster)为SocioTrans—社会科学翻译与编辑完成的。
[1] 这里的“企业”指的不是组织,而是更具流动性的社会星群(social constellations),它们对成员角色一无所知,相反,是按中心和边缘来排序的,在很多方面和社会运动很像。
[2] 关于埃塞尔的整合企业与卢曼和韦伯的比较,参见Greshoff and Schimank, 2006.
[3] 在这方面,希曼克(Schimank 2000; 2010; 在Kron, 2005:ch.8和Schimank, 2011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以类似的方式区分了四种不同的行动者模型(经济人、社会人、情感人、肯定身份的人)并思考了这个问题,即在既定的行动脉络中,哪个模型合适,是符合经验的模型。
[4] 这对Schimank来说也成立。
[5] 在这里无法就涌现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参见Greve and Schnabel, 2011和Lindner and Mader, 2017。关于微观到宏观的社会学解释模型的本体论、方法论和元理论面向的进一步说明,参见Greve, Schnabel, and Schützeichel, 2008。
[6] 对这里概述的分化-理论计划的落实,参见Schwinn, 2001.
[7] 这方面参见海斯林(Häußling)撰写的《社会网络》一章中的详细叙述。
[8] 尤见White, 1992; Emirbayer and Goodwin, 1994; Emirbayer, 1997.
[9] 参见Holzer and Schmidt, 2009; Fuhse, Lindemann and Band, 2012; Fuhse and Mützel, 2010; Schmitt and Fuhse, 2015; Löwenstein and Emirbayer, 2017。关于网络研究的更全面的概述,参见Holzer, 2006; Stegbauer and Häußling, 2010; Holzer and Stegbauer, 2019。
[10] 包含这个宣言和埃米尔巴耶及和他合作的而其他两位作者进一步的论文的德译在内的一个文集见Löwenstein and Emirbayer, 2017;对怀特和埃米尔巴耶的比较,参见Schmitt, 2017。
[11] 关于卢曼的沟通概念和怀特网络理论的结合,参见White, Fuhse, Thiemann and Buchholz (2007: 545). 亦见Schützeichel (2012)。后者哀叹关系社会学缺少一个时间理论基础,并建议把行动概念当作基本的时间单位来考虑,就像卢曼在“自创生转向”前提出的那样,以此来解决这个问题。
[12] 格萨·林德曼(Gesa Lindemann, 2012)把这个问题放到了她从普莱斯纳那里接受的关于社会世界的偶然边界的理论的核心(参见Lindermann, 2009 and 2010)。根据这个被她总结为“关系主义”的理论,把一般而言的实体识别为一个社会的人还是一个可能参与沟通的人取决于人格地位(person status)的归属规则。对林德曼来说,这些规则的社会有效性必定与一个至少是三元的星群相关,为此,应该把三元的(而非二元的)理性当作社会学的基本形式来思考。约阿希姆·费舍尔(Joachim FIscher)也给了“第三者的形象”一个类似的基本含义。关于这个和其他在社会理论中给第三者的形象或多或少核心地位的尝试,参见Bedorf, Fischer and Lindemann, 2010和Esslinger, Schlechtriemen, Schweitzer and Zons, 2010。
[13] 这里的讨论与行动的具身性和物质性有关,也和拉图尔行动者网络理论意义上的人造物的能动性有关。
[14] 参见Reckwitz, 2003: 283, fn. 2; Schäfer, 2012: 28f.应该指出,虽然约阿斯的行动理论一再被提及和引用,但它却很少被当作基本的理论基础来使用;例如,比如说,戈特里希和库尔特编辑的文集《创造性与即兴创作》便是如此。书中虽然多次提到约阿斯 (Joas, 1996),但只有戈特里希关于媒体效应研究的论文以那样的方式采用他的行动理论,见Göttlich and Kurt, Kreativität und Improvisation, 2012。
[15] 在霍宁和路特(Hörning and Reuter, 2004)编辑的文集中则不是这样。在该文集收录的大部分理论论文中,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一种可以清晰界定的实践理论或一个相应的理论家族和/或应该怎样划定其外部边界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确定的回答。相反,这些文章讨论的是把一种实践-分析的视角和其他理论视角结合起来可能带来的不同可能性和局限。
[16] 谢弗(Schäfer, 2016a)在书的导论中写道,实践理论是一场“异质性的、但可定义的理论运动”(ibid.:9),总的来说,其成就在于“克服了既有的社会理论的两分”(ibid.: 14)。希尔肖尔(Hirschauer, 2016: 45)评论说:“的确,对理性主义行动理论的敌意是所有实践理论的品牌精髓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同意行动不是什么——但在这点之外,各种理论很快就分道扬镳了,尤其是后结构主义和实践学的微观社会学。”阿尔克迈尔和布施曼(Alkemeyer and Buschmann, 2016)发现:“使这些异质的进路团结在一起的统一纽带主要是以否定的方式来规定的:实践理论针对的是对‘社会’的客观主义(集体主义、整体主义、结构主义)和主观主义(个体主义、原子主义、意向主义)解释”(ibid.: 116)。舒尔茨-舍弗(Schulz-Schaeffer, 2017:290)则批评了这种通过使自己远离没有人(不再有人)位置辩护的立场来完成的图式性的强行分离模型。
[17] 参见谢弗(Schäfer, 2013)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讨论。